附则1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建议修正草案
第XII章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
1.原XII章由以下文本替代:
第1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1 散货船系指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
2单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在装货处所通常具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
.1任何货舱边界为舷侧壳板;或
.2一个或多个货舱边界为两道水密边界,其一为舷侧壳板,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散货船,两道水密边界间距小于760mm;2000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散货船,两道水密边界间距小于1000mm,边界间距按垂直于舷侧壳板量取。
包括任何货舱边界为舷侧壳板的兼装船。
3 双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1定义的所有货舱边界均为双舷侧结构的散货船。
4双舷侧系指船舶侧边由壳板与纵舱壁组成的构造形式,纵舱壁连接双层底和甲板。底边舱和顶边舱(如设有)可为双舷侧构造的组成部分。
5 散货船“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长度。
6 固体散货系指除液体或气体外的粉状、颗粒状或任何较大块物质构成的货物,其构成的成分一般是均匀的,可直接装进装货处所而不需用任何形式的过渡容器盛装。
7 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在1997年11月27日通过的,可能由本组织修正的决议4“对最前两个货舱之间垂向槽形水密舱壁构件尺寸和最前部货舱许可装载的评估标准”,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的除第I章外适用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8 建造散货船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散货船。
9 类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1 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10散货船船宽(B)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船宽。
第2条 适用范围
散货船除符合其他各章的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3条实施计划
第4条或第6条适用的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应按下述计划符合其规定,并参照第XI/2条所要求的加强检验程序执行:
.1 1999年7月1日船龄满20年及以上的散货船:199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中间检验或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取早者;
.2 1999年7月1日船龄满15年及以上但不满20年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但不迟于2002年7月1日;和
.3 1999年7月1日船龄小于15年的散货船:船龄达到15年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但不迟于船龄达到17年之日。
第4条适用于散货船的破损稳性要求
1 船长150m及以上,设计用于载运密度为1,000kg/m3 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在所有装载状态下能承受任一货舱进水,并能按本条4的规定在令人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
2 船长150m及以上,设计用于载运密度为1,000kg/m3 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于【修正案生效日】或以后建造的双舷侧宽度小于B/5的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在所有装载状态下能承受任一货舱进水,并能按本条4的规定在令人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
3 船长150m及以上,用于载运密度为1,78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在所有装载状态下能承受最前部货舱进水,并能按本条4的规定在令人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应按第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符合本要求。
4 按本条7的规定,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满足经A.514(13)决议修正的A.320(XII)决议的附件《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规则》所规定的平衡状态。假定的进水只需考虑货舱处所进水至该进水情况下船舶的舷外水位。除非已装货物的进水货舱的容积假定为该特定货物的渗透率,并且该货舱其他空余容积的渗透率假定为.95,否则载货舱的渗透率应假定为.9,以及空货舱的渗透率应假定为.95。
5 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并按1966年4月5日通过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7)条已核定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可视为符合本条2的要求。
6 按经A.514(13)决议修正的A.320(IX)决议通过的《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规则》(8)的规定已核定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如适用,可视为符合本条1或2的要求。
7 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 第27(8)条的规定已核定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满足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5条散货船的结构强度
1 船长为150m及以上,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计用于载运密度为1,00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应在所有装载压载状态下有足够强度承受任一货舱进水,并计及舱内进水所产生的动力影响,同时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案。
2 船长为150m及以上,【修正案生效日】或以后建造的设计用于载运密度为1,00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双舷侧宽度小于B/5的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应满足本条1结构强度要求。
第6条散货船的结构要求及其他要求
1 船长为150m及以上,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载运密度为1,78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应按第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符合下述要求:
.1 最前两个货舱间的水密横舱壁及最前部货舱的双层底应符合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应有足够强度承受最前部货舱进水,并计及舱内进水所产生的动力影响。就本条而言,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2 在考虑水密横舱壁或双层底为满足本条1.1的要求而进行加强的必要性和范围时,以下限制条件可予以考虑:
.1 货舱间总载货量分布的限制;和
.2 最大载重量的限制。
.3 对为满足本条1.1的要求而采用以上1.2.1 和1.2.2的一种或两种限制的散货船,当装载密度为1,78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货时,均应符合这些限制条件。
2 船长为150m及以上,【修正案生效日】及之后建造的载运密度为1,00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散货船应采用双舷侧结构,并满足本条3的规定。
3 船长为150m及以上,【修正案生效日】及之后建造的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双舷侧的主要加强构件不应设置在货舱内。
.2 根据以下规定,外板和内板在任何横剖面处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毫米(垂直舷侧外板量起)。根据规则II-1/3-6及其技术规定的要求,双舷侧结构应有足够宽度以确保人员可以进入检查。
.1 在横撑材或横肋骨肘板上、下端或纵肋骨肘板端部不需要保持下列净空。
.2 双舷侧内的障碍物,例如管线或垂直梯子之外的净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00毫米。
.3 如内壳板和/或外壳板系横骨架式,肋骨内表面的最小净空不得小于600毫米。
.4 如内壳板和/或外壳板系纵骨架式,肋骨内表面的最小净空不得小于800毫米。对平行于货舱长度的外部,该净空可根据结构形状做必要的减少,但不得小于600毫米。
.5 上述最小净空必须是连接内壳板和外壳板肋骨内表面的假设肋骨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4双舷侧处所的涂层应根据II-1/3-2条的要求,以及经本组织以决议MSC.[..]/[..]通过的(本组织今后可能对该决议做修订)[涂层性能标准] ,但是该修订的批准、生效和实施应按本公约VIII关于除第一章外的附则修订程序的规定进行。
5 除顶边翼舱(如安装)外,双舷侧处所内不得载货。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建议修正草案
第XII章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
1.原XII章由以下文本替代:
第1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1 散货船系指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
2单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在装货处所通常具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
.1任何货舱边界为舷侧壳板;或
.2一个或多个货舱边界为两道水密边界,其一为舷侧壳板,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散货船,两道水密边界间距小于760mm;2000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散货船,两道水密边界间距小于1000mm,边界间距按垂直于舷侧壳板量取。
包括任何货舱边界为舷侧壳板的兼装船。
3 双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1定义的所有货舱边界均为双舷侧结构的散货船。
4双舷侧系指船舶侧边由壳板与纵舱壁组成的构造形式,纵舱壁连接双层底和甲板。底边舱和顶边舱(如设有)可为双舷侧构造的组成部分。
5 散货船“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长度。
6 固体散货系指除液体或气体外的粉状、颗粒状或任何较大块物质构成的货物,其构成的成分一般是均匀的,可直接装进装货处所而不需用任何形式的过渡容器盛装。
7 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在1997年11月27日通过的,可能由本组织修正的决议4“对最前两个货舱之间垂向槽形水密舱壁构件尺寸和最前部货舱许可装载的评估标准”,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的除第I章外适用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8 建造散货船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散货船。
9 类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1 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10散货船船宽(B)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船宽。
第2条 适用范围
散货船除符合其他各章的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3条实施计划
第4条或第6条适用的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应按下述计划符合其规定,并参照第XI/2条所要求的加强检验程序执行:
.1 1999年7月1日船龄满20年及以上的散货船:199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中间检验或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取早者;
.2 1999年7月1日船龄满15年及以上但不满20年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但不迟于2002年7月1日;和
.3 1999年7月1日船龄小于15年的散货船:船龄达到15年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但不迟于船龄达到17年之日。
第4条适用于散货船的破损稳性要求
1 船长150m及以上,设计用于载运密度为1,000kg/m3 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在所有装载状态下能承受任一货舱进水,并能按本条4的规定在令人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
2 船长150m及以上,设计用于载运密度为1,000kg/m3 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于【修正案生效日】或以后建造的双舷侧宽度小于B/5的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在所有装载状态下能承受任一货舱进水,并能按本条4的规定在令人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
3 船长150m及以上,用于载运密度为1,78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在所有装载状态下能承受最前部货舱进水,并能按本条4的规定在令人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应按第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符合本要求。
4 按本条7的规定,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满足经A.514(13)决议修正的A.320(XII)决议的附件《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规则》所规定的平衡状态。假定的进水只需考虑货舱处所进水至该进水情况下船舶的舷外水位。除非已装货物的进水货舱的容积假定为该特定货物的渗透率,并且该货舱其他空余容积的渗透率假定为.95,否则载货舱的渗透率应假定为.9,以及空货舱的渗透率应假定为.95。
5 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并按1966年4月5日通过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7)条已核定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可视为符合本条2的要求。
6 按经A.514(13)决议修正的A.320(IX)决议通过的《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规则》(8)的规定已核定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如适用,可视为符合本条1或2的要求。
7 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 第27(8)条的规定已核定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满足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5条散货船的结构强度
1 船长为150m及以上,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计用于载运密度为1,00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应在所有装载压载状态下有足够强度承受任一货舱进水,并计及舱内进水所产生的动力影响,同时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案。
2 船长为150m及以上,【修正案生效日】或以后建造的设计用于载运密度为1,00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双舷侧宽度小于B/5的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应满足本条1结构强度要求。
第6条散货船的结构要求及其他要求
1 船长为150m及以上,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载运密度为1,78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应按第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符合下述要求:
.1 最前两个货舱间的水密横舱壁及最前部货舱的双层底应符合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应有足够强度承受最前部货舱进水,并计及舱内进水所产生的动力影响。就本条而言,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2 在考虑水密横舱壁或双层底为满足本条1.1的要求而进行加强的必要性和范围时,以下限制条件可予以考虑:
.1 货舱间总载货量分布的限制;和
.2 最大载重量的限制。
.3 对为满足本条1.1的要求而采用以上1.2.1 和1.2.2的一种或两种限制的散货船,当装载密度为1,78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货时,均应符合这些限制条件。
2 船长为150m及以上,【修正案生效日】及之后建造的载运密度为1,00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散货船应采用双舷侧结构,并满足本条3的规定。
3 船长为150m及以上,【修正案生效日】及之后建造的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双舷侧的主要加强构件不应设置在货舱内。
.2 根据以下规定,外板和内板在任何横剖面处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毫米(垂直舷侧外板量起)。根据规则II-1/3-6及其技术规定的要求,双舷侧结构应有足够宽度以确保人员可以进入检查。
.1 在横撑材或横肋骨肘板上、下端或纵肋骨肘板端部不需要保持下列净空。
.2 双舷侧内的障碍物,例如管线或垂直梯子之外的净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00毫米。
.3 如内壳板和/或外壳板系横骨架式,肋骨内表面的最小净空不得小于600毫米。
.4 如内壳板和/或外壳板系纵骨架式,肋骨内表面的最小净空不得小于800毫米。对平行于货舱长度的外部,该净空可根据结构形状做必要的减少,但不得小于600毫米。
.5 上述最小净空必须是连接内壳板和外壳板肋骨内表面的假设肋骨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4双舷侧处所的涂层应根据II-1/3-2条的要求,以及经本组织以决议MSC.[..]/[..]通过的(本组织今后可能对该决议做修订)[涂层性能标准] ,但是该修订的批准、生效和实施应按本公约VIII关于除第一章外的附则修订程序的规定进行。
5 除顶边翼舱(如安装)外,双舷侧处所内不得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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