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八项便民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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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八项便民措施已以交通部2004年第3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为了落实八项便民措施,切实方便管理相对人,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海事局要牢牢把握执法为民的本质,转变观念和作风,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要把贯彻落实八项便民措施作为海事系统为民、务实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船员管理的便民措施:
涉及船员管理的便民措施为公告中的第1、第2、第3项,具体实施办法为:
(一)公民个人申办船员证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13号)、《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2〕34号)和我局发布的有关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等规定。
(二)公民个人申办船员证书所应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公民个人负责。各海事局一经发现公民个人使用欺骗、伪造、舞弊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证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船员海上服务资历和船员体格检查表等,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民仍然可以委托雇佣单位或者经向海事局备案并由海事局公布的船员服务机构申办船员证件;航海院校学生可以委托所在院校集体申办。申请人和申办单位都必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实行以上便民利民措施并不解除公司聘用船员的有关责任。公司必须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公司可向海事局核查有关证书的真伪。
(五)各海事局要加强宣传,抓紧修订有关申请表和工作单格式,公示有关要求、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海事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以上3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推出其他船员管理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经我局核准后实施。
(六)公民以个人名义申办船员证件,在与申办船员证书有关的各种申请上取消公司印章的限制,改为公民个人承诺和签名。以单位名义申办,要求不变。船员照片格式为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三、关于船舶监督管理的便民措施:
涉及船舶监督管理的便民措施为公告中的第4、5、6、7项,具体实施办法为:
(一)船舶进出港手续24小时办理,全年不休:
1、各海事局应视情况,在每个海事处辖区内至少设立一个24小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点。
2、各海事局要对社会公布辖区内24小时办理船舶签证的站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保持辖区内24小时办理船舶签证的站点正常运作。
3、在辖区内非24小时办理船舶签证的站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注明辖区内24小时办理船舶签证的最近站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对集装箱班轮的开航前检查和安全检查实现提前申请,约时检查,在港停留少于24小时的,进出口手续合并办理:
1、各海事局应指定对集装箱班轮开航前检查和安全检查的受理部门,建立完善船舶安全检查内部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将受理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
2、申请开航前检查和安全检查的船舶本身或其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方式应为书面或传真形式。
(三)对“安全诚信船舶”给予24个月内免于例行的安全检查:
中国海事局定期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安全城信船舶”,各海事局按照我局公布的名单,在执行船舶安全检查之前认真核对,对已列入的“安全诚信船舶”,自公布之日起给予24个月免于例行的安全检查。
(四)公告中第5项便民措施由于尚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制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具体实行时间和实施办法由我局另行公告。在我局公告之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关于DOC证书和相应的证书副本的签发
公告第8项公布的便民措施是“拥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公司,ISM审核实行一次审核可签发多个船旗国的DOC证书和相应的证书副本”。对实施此项便民措施的具体要求是:
(一)申请增发方便旗DOC 的船公司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海事局签发的DOC证书。
(二)对SMS运行记录较好的航运公司申请签发“利比里亚”、“圣文森特”旗DOC时不需要另行安排审核,可直接签发DOC证书,待下次审核时一并安排审核。
(三)对申请“ 香港”、“巴拿马”、“新加坡”、“马耳他”、“马绍尔”、“伯里兹”、“塞浦路斯”等方便旗DOC的公司在得到方便旗主管机关的认可后直接签发DOC,审核安排同上。
(四)悬挂外国船旗的船舶变更国籍改挂中国国旗,仍按中国海事局海安全字[2002]430号文执行。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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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八项便民措施已以交通部2004年第3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为了落实八项便民措施,切实方便管理相对人,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海事局要牢牢把握执法为民的本质,转变观念和作风,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要把贯彻落实八项便民措施作为海事系统为民、务实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船员管理的便民措施:
涉及船员管理的便民措施为公告中的第1、第2、第3项,具体实施办法为:
(一)公民个人申办船员证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13号)、《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2〕34号)和我局发布的有关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等规定。
(二)公民个人申办船员证书所应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公民个人负责。各海事局一经发现公民个人使用欺骗、伪造、舞弊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证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船员海上服务资历和船员体格检查表等,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民仍然可以委托雇佣单位或者经向海事局备案并由海事局公布的船员服务机构申办船员证件;航海院校学生可以委托所在院校集体申办。申请人和申办单位都必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实行以上便民利民措施并不解除公司聘用船员的有关责任。公司必须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公司可向海事局核查有关证书的真伪。
(五)各海事局要加强宣传,抓紧修订有关申请表和工作单格式,公示有关要求、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海事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以上3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推出其他船员管理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经我局核准后实施。
(六)公民以个人名义申办船员证件,在与申办船员证书有关的各种申请上取消公司印章的限制,改为公民个人承诺和签名。以单位名义申办,要求不变。船员照片格式为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三、关于船舶监督管理的便民措施:
涉及船舶监督管理的便民措施为公告中的第4、5、6、7项,具体实施办法为:
(一)船舶进出港手续24小时办理,全年不休:
1、各海事局应视情况,在每个海事处辖区内至少设立一个24小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点。
2、各海事局要对社会公布辖区内24小时办理船舶签证的站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保持辖区内24小时办理船舶签证的站点正常运作。
3、在辖区内非24小时办理船舶签证的站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注明辖区内24小时办理船舶签证的最近站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对集装箱班轮的开航前检查和安全检查实现提前申请,约时检查,在港停留少于24小时的,进出口手续合并办理:
1、各海事局应指定对集装箱班轮开航前检查和安全检查的受理部门,建立完善船舶安全检查内部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将受理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
2、申请开航前检查和安全检查的船舶本身或其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方式应为书面或传真形式。
(三)对“安全诚信船舶”给予24个月内免于例行的安全检查:
中国海事局定期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安全城信船舶”,各海事局按照我局公布的名单,在执行船舶安全检查之前认真核对,对已列入的“安全诚信船舶”,自公布之日起给予24个月免于例行的安全检查。
(四)公告中第5项便民措施由于尚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制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具体实行时间和实施办法由我局另行公告。在我局公告之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关于DOC证书和相应的证书副本的签发
公告第8项公布的便民措施是“拥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公司,ISM审核实行一次审核可签发多个船旗国的DOC证书和相应的证书副本”。对实施此项便民措施的具体要求是:
(一)申请增发方便旗DOC 的船公司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海事局签发的DOC证书。
(二)对SMS运行记录较好的航运公司申请签发“利比里亚”、“圣文森特”旗DOC时不需要另行安排审核,可直接签发DOC证书,待下次审核时一并安排审核。
(三)对申请“ 香港”、“巴拿马”、“新加坡”、“马耳他”、“马绍尔”、“伯里兹”、“塞浦路斯”等方便旗DOC的公司在得到方便旗主管机关的认可后直接签发DOC,审核安排同上。
(四)悬挂外国船旗的船舶变更国籍改挂中国国旗,仍按中国海事局海安全字[2002]430号文执行。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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