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交函 财[2001]3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财 政 部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港务监督管理费中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函》(交函[2001]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理论考试(全部科目)。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验船师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450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80元。
(二)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的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证10元。
三、《海员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50元。申请加急办理《海员证》,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取《海员证》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四、取消特免证书申请费、复核试卷费、证明费、签注费、试卷翻译费、适任证书签注费、船员服务簿签证费、船员注册费等8项收费。对港澳台及外国船员收取的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再实行加倍收费。
五、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的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二部分中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海员证费的收费规定和《交通部关于调整海员适任证书及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61号)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财 政 部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港务监督管理费中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函》(交函[2001]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理论考试(全部科目)。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验船师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450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80元。
(二)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的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证10元。
三、《海员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50元。申请加急办理《海员证》,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取《海员证》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四、取消特免证书申请费、复核试卷费、证明费、签注费、试卷翻译费、适任证书签注费、船员服务簿签证费、船员注册费等8项收费。对港澳台及外国船员收取的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再实行加倍收费。
五、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的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二部分中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海员证费的收费规定和《交通部关于调整海员适任证书及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61号)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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