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得知劳动法草案广开大门,集思广益,国家对劳动者如此关注前所未有深受触动,故借人大网请立法工作者关注另一弱势群体---个体海员,同时表达一下自己的建议.
我是一名远洋船员,属于个体打工性质,没有固定工作单位.
从学校毕业一直到现在都在打工,和用人单位属于雇佣关系,从上船工作时开始到下船公休时为止,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普通的劳动合同已不能适应,比如合同期限;
船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都是几加几的格式,象6个月+3个月,9个月+3个月等等,因为合同期满如果船正在海上航行无法解除合同,所以必须顺延到下个港口,,,
翻看现在船员的合同基本都是不平等合同,几乎每个合同都有每月至少扣20%的工资作为保证金,下船后接清,解释权在公司,还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比如工资不按月按时发放,公休地点必须在国内方便港口等等,上船前船员的权利基本都被剥夺剩下的只有义务了,长此以往势必挫伤船员的劳动积极性,个体船员市场势必萎缩,不能健康良好的发展下去,对祖国的海运事业和劳务输出事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个体船员的数量在与日俱增,一般都是通过船员劳务公司上船工作,有的为国内的***船公司服务,有的则劳务输出到其他国家比如日本,韩国,新加坡还有欧洲的船公司工作等等,船员上船有时和船员劳务公司签定合同,有时和船公司签定合同,有时两者都签,如果发生纠纷以哪份合同为准,界定不清,很是混乱,
海员本身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而船员合同里并没有对船员劳务公司或是船公司的约束,一旦在船上发生工伤或者遇难,往往会发生船公司和船员劳务公司互相推委的现象,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有限,调查处理起来很困难,因为船在海上,或者船公司在国外,最后很多都是低调处理,不了了之,以悲剧收场.
本人曾先后两次遭遇船公司和劳务公司克扣工资及保证金,由于合同的不完整性很是被动,本人深知个体船员的不易,他们为了祖国的航运事业常年漂泊在外而他们的工资和待遇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目前船员合同在中国是个空白,故在此提出建议:能单独起草船员合同,将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反应在合同上,责令各船员劳务公司或船公司按照标准合同和船员签定劳动协议.切实保障个体船员的合法劳动所得.
谢谢!
得知劳动法草案广开大门,集思广益,国家对劳动者如此关注前所未有深受触动,故借人大网请立法工作者关注另一弱势群体---个体海员,同时表达一下自己的建议.
我是一名远洋船员,属于个体打工性质,没有固定工作单位.
从学校毕业一直到现在都在打工,和用人单位属于雇佣关系,从上船工作时开始到下船公休时为止,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普通的劳动合同已不能适应,比如合同期限;
船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都是几加几的格式,象6个月+3个月,9个月+3个月等等,因为合同期满如果船正在海上航行无法解除合同,所以必须顺延到下个港口,,,
翻看现在船员的合同基本都是不平等合同,几乎每个合同都有每月至少扣20%的工资作为保证金,下船后接清,解释权在公司,还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比如工资不按月按时发放,公休地点必须在国内方便港口等等,上船前船员的权利基本都被剥夺剩下的只有义务了,长此以往势必挫伤船员的劳动积极性,个体船员市场势必萎缩,不能健康良好的发展下去,对祖国的海运事业和劳务输出事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个体船员的数量在与日俱增,一般都是通过船员劳务公司上船工作,有的为国内的***船公司服务,有的则劳务输出到其他国家比如日本,韩国,新加坡还有欧洲的船公司工作等等,船员上船有时和船员劳务公司签定合同,有时和船公司签定合同,有时两者都签,如果发生纠纷以哪份合同为准,界定不清,很是混乱,
海员本身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而船员合同里并没有对船员劳务公司或是船公司的约束,一旦在船上发生工伤或者遇难,往往会发生船公司和船员劳务公司互相推委的现象,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有限,调查处理起来很困难,因为船在海上,或者船公司在国外,最后很多都是低调处理,不了了之,以悲剧收场.
本人曾先后两次遭遇船公司和劳务公司克扣工资及保证金,由于合同的不完整性很是被动,本人深知个体船员的不易,他们为了祖国的航运事业常年漂泊在外而他们的工资和待遇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目前船员合同在中国是个空白,故在此提出建议:能单独起草船员合同,将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反应在合同上,责令各船员劳务公司或船公司按照标准合同和船员签定劳动协议.切实保障个体船员的合法劳动所得.
谢谢!
[本帖已被作者于2006年4月23日13时46分51秒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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