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香港地区尚未有培训互相承认的协议,故无法承认你的培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积极发展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与缔约国(地区)证书互认协议的准备和签署工作。目前,中国已与2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互认或单边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
与我国签署互认或单边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国家/地区 |
备注 |
香港 |
直接为中国持证船员签发香港证书 |
新加坡 |
互相承认证书 |
马来西亚 |
互相承认证书 |
韩国 |
互相承认证书 |
英国 |
互相承认证书 |
丹麦 |
互相承认证书 |
巴哈马 |
承认我国证书 |
荷兰 |
承认我国证书 |
挪威 |
承认我国证书 |
塞浦路斯 |
承认我国证书 |
瓦努阿图 |
承认我国证书 |
巴拿马 |
承认我国证书 |
马耳他 |
承认我国证书 |
利比里亚 |
承认我国证书 |
印尼 |
承认我国证书 |
伯利兹 |
承认我国证书 |
希腊 |
承认我国证书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承认我国证书 |
多米尼加 |
承认我国证书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 |
承认我国证书 |
伊朗 |
承认我国证书 |
牙买加 |
承认我国证书 |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 |
承认我国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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