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2号 )第九条规定: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1)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
(2)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3)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培训可在全国任意一家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就可以申请换证,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信息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cyxx.msa.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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