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规则”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第八条规定,远洋拖轮资 历可以视同货船资历。但需要注意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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