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20规则”第6条第1款规定: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因此,持有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不具有船长职务资格,不满足船长职务要求。持二类驾驶员证书能在二类船、三类船上任驾驶员或普通船员,一类大副能在二类船、三类船上任驾驶员或普通船员,但要担任船长职务,必须持有相应的船长《适任证书》。
另外,一类三副(一类驾驶员)在内河一类或二类船舶上任职36个月视为满足二类驾驶员申考二类船长要求的水上服务资历,可以直接申考二类船长。一类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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