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复转军人、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以及海船船员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7)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复转军人、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以及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满足“10规则”规定的要求,并参加相应科目的适任考试(具体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0〕347号)附件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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