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在失效1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1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二十五条 办理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和(六)项要求的材料。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至(五)项要求具有海上服务资历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者,还应当提交培训证明及考核成绩。对培训合格证失效办理再有效者,其再有效后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通过知识更新培训考核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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