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参加相应岗位适任培训,根据“20规则”要求,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军事船舶或者公务船上任职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根据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完成海船船员合格证和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满足按职务晋升要求的见习。具体的职务对应关系可查看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附件2。
渔船二级船副转丙类海船(未满500GT)三副需培训之日向前5年内有12个月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渔船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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