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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发布者: 管理员 问题所属分类: 疫情相关
补充说明:

1.船员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创建时间:2021-09-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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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回复时间:2021-09-10 14: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视同工伤的有三种。其中与疾病相关的包括:患职业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船员如果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船员登船工作后在船舶航行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认定视同工伤。另外,船员非登船期间,如因工作原因前往航运企业处理相关事务,也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此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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