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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发布者:
管理员
问题所属分类:
疫情相关
补充说明:
3.在船员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船员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航运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创建时间:2021-09-0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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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回复时间:2021-09-09 15:55
根据《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期间内,航运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上述情形的船员向航运企业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后,没有按照企业通知的时间到岗进行工作的,不属于旷工行为,因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航运企业不得以船员旷工或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理由,提出与此类船员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里的合理告知义务,由于疫情导致的客观情况,并不严格要求船员以书面信函的形式通知航运企业,船员只要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合理方式告知企业相关主管人员,就可以认为船员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如果在此期间,航运企业通知船员解除劳动合同,船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航运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如果船员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航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船员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具有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的性质,因而经济补偿金请求权一般不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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