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回复时间:2021-08-30 09:38
应视情况予以支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 条的规定,因政府采取迟延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船员,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通常为一个月),航运企业应当视为船员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航运企业应当根据船员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双方协商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对于确没有提供劳动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船员生活费。当然,航运企业与船员工资也可以进行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船员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船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