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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1-08-30 09:29
应视情况予以发放。国家卫健委已经发布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28 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因此,虽然在隔离观察期,船员无法正常工作,但应当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航运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的情况给船员发放工资。隔离期满后,对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船员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航运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