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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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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港澳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死亡船员赔偿标准应按国际还是国内标准给付?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只好比照现行法律精神调解。2005年7月中旬,这宗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在广州海事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内地船员到港澳航线上工作的越来越多,因此意外伤亡引起的索赔纠纷也增多,法官和法学界专家建议,最高法院对赔付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使法院办案有据可凭

内地船员命丧港澳航线


  “协航99”轮是一艘钢质货轮,99%的所有权为浙江村民陈日根,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占1%所有权。该轮由船东雇佣船员,长期出租给香港汇通(港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航行于香港与澳门之间。2004年4月12日晚,“协航99”轮航行于珠江口桂江岛附近因风浪大沉没,船上5名船员失踪,其中3名船员尸体一直下落不明。对找到的两名船员尸体,澳门政府出具了死亡地为澳门的证明。2005年4月21日,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一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陈敏春及长江公司共同所有的“协航288”轮。法院经过审查,第二天依法扣押该轮,并责令陈日根及长江公司提供400万元担保。由于陈日根及长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2005年5月22日,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将汇通公司、陈敏春、陈日根、长江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每人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高额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此案审判长徐元平法官考虑,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都是家中的主要劳力,事故发生后,5个家庭承受着失去亲人的悲痛,经济也陷入困难之中。陈日根、陈敏春、长江公司在“协航288”轮被扣押后虽然一直不提供担保,但船舶停航要遭受营运损失的事实让他们焦急万分。失踪的3名船员家属请求死亡赔偿损失,法院首先要通过特定的宣告程序确认其死亡,需要3个月或1年时间。此案如果能够调解解决,不仅节省时间,还最大限度地避免双方的损失,于双方和社会都有利。法官于是着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但对死亡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被告认为,5名船员生前与船东存在以国内法律为依据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应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赔付,5名船员每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到8万元人民币。船员家属认为,没有任何规定将港澳航线航行的船员纳入《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船员死亡地在澳门,赔偿标准应按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5名船员家属每人应得到近80万元人民币赔偿。
  合议庭查阅了现行法律,对类似本案纠纷的赔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比照现行法律精神来调解。法官告诉原告,其赔偿请求过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依据,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法官又向被告指出,毕竟出了人命事故,适当提高赔偿费也是情理之举。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向5名原告共赔付111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由此引发法学界的争议


  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交往频繁和劳务活动不断开展,类似本案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和法学界专家建议,最高院应对此类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广州海事法院詹思敏副院长告诉笔者,船员在船上作业时伤亡,目前有三种赔偿标准依据。一种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涉外人身伤亡赔偿;一种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国内标准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一种是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3种标准中,第一种赔付标准高,一般是第二种给付数额的10倍,第三种赔付最低。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境外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到底算不算涉外人身伤亡赔偿,在现今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地在境外,有涉外因素,国内被告就应该按国际标准赔偿;有人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原被告都是国内方,理应该国内标准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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