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知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网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网站必须网站所有者本人签名)。
2、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3、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当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专项备案材料。
注意: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材料报送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处。
发表于:2004-08-06 12:48
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范围
我省经由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接入互联网、具有单独域名、并有自己的主机或租用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IS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ICP)虚拟主机的单位网站,
和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独立的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
无单独域名和服务器、在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网站上生成的个人或单位网页,
作为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的用户、由其进行管理,无需办证或备案。
发表于:2004-08-06 12:42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原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现改为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于2000年11月8日在《新华日报》上发布通告,
要求省内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到我局补办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经批准备案后,
方可继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现工作已进展到清理网站阶段。
为此,我局将有关规定再次通告如下:
一、凡江苏省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到我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具体要求,详见我局网站"信息发布"栏目,网址为:www.jsca.gov.cn。
二、我局将从现在起,对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进行清理。
2001年6月1日起未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一律关闭,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否则,我局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提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
对原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在2001年6月1日前仍未获得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应中断对其服务。
四、我局市场监管处负责受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登记。
我局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邮政编码210003,联系电话025-3342805。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2004-08-06 12:47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知
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名称、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登记机关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经济性质的有效证明材料。
5、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设的服务项目、网站的主要栏目和内容,有关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司人员情况、场地和设施等。
6、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中应包括组网方案、服务器机房地址、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全称、接入速率等内容。
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9、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的材料。
10、从事经营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1、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专项申请报告。
发表于:2004-08-06 12:45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和备案编号图标样例
一、经营许可证编号图标上前面为"苏ICP证-"字样,后面6位数字为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例:
备案编号图标上前面为"苏ICP备-"字样,后面6位数字为备案编号。例:
二、图标规格
图标大小125x25(pixels),底色为蓝色,字符的颜色为白色,字体细黑(SimHei),字号16(pixels)。
三、使用Photoshop软件绘制图标的步骤
1、打开Photoshop,选择File→New菜单,Width:125,
Height:25,单位pixels,Mode选RGB Color,点击"OK"创建一个125x25的图像文件。
2、在工具面板上点击"前景色"调色板,置为蓝色(r:0,g:0,b:255)。
3、在工具面板上选中"Paint Bucket Tool",将蓝色倒在图上。
4、在工具面板上选中"Type Tool",然后点击图像,选择字色:白色(r:255,g:255,b:255),字体:细黑(SimHei),字号:16(pixels),
Anti-Alias选Strong,然后输入"苏ICP证-xxxxxx"或"苏ICP备-xxxxxx"字符,点击"OK"完成输入。
5、在工具面板上选中移动工具"Move Tool",将字符调整到合适的位置。
6、将图像文件存盘,文件格式为GIF或JPG。
四、经营许可证编号图标或备案编号图标必须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
五、 经营许可证编号图标点击后,要求链接以下内容:
本单位_____注:下划线上填入单位全称,要求与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相同),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已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图标为我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标识,未经许可其他网站不得转载和使用(以下附本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图) 。
六、备案编号图标点击后,要求链接以下内容:
本网站属于____所有(注:下划线上填入单位全称,要求与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相同,如为个人网站填网站所有者姓名),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已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核准备案。该图标为本网站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标识,
未经许可其他网站不得转载和使用(以下附本网站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扫描图) 。
申报材料报送地点: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材料报送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处。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邮政编码210003,联系电话025-3342805。
发表于:2004-08-06 12:44
办理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须知
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我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
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的,不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已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开办,否则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规则张贴制度。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必须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点击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上网使用者点击电子公告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必须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
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三)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制度,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露,一旦发现电子公告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应暂停或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网站应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对电子公告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四)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版主负责制度,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网站必须对拟开办的各个电子公告栏目指定本网站专职人员担任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
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
(五) 开办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电子公告服务,
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上述信息服务的网站。
三、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以下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
(一)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服务项目、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申明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的书面报告;网站在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电子公告各具体栏目和类别,所有申请开办的栏目应逐项列出;
(三) 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规则张贴制度的书面材料;
(四) 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等;
(五) 信息安全负责人、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各电子公告栏目对应的专职版主名单,及版主的有关个人资料,以及承诺和证明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书面材料。
(六) 如开办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电子公告服务,网站需提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上述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文件。
四、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报送地点:
1、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备案材料报送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处。
2、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邮政编码210003,联系电话025-3342805。
发表于:2004-08-06 12:46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原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现改为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于2000年11月8日在《新华日报》上发布通告,
要求省内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到我局补办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经批准备案后,
方可继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现工作已进展到清理网站阶段。
为此,我局将有关规定再次通告如下:
一、凡江苏省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到我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具体要求,详见我局网站"信息发布"栏目,网址为:www.jsca.gov.cn。
二、我局将从现在起,对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进行清理。
2001年6月1日起未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一律关闭,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否则,我局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提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
对原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在2001年6月1日前仍未获得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应中断对其服务。
四、我局市场监管处负责受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登记。
我局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邮政编码210003,联系电话025-3342805。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