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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 [2013] 2 

各直属海事局:

为了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品监督管理,保障进港放射性物品及退运废源安全、便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应当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保证人员的安全,防止对环境、 资源和设施造成损害。

二、交付船舶出运的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与其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装载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办理设计审批手续;装载二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办理设计备案手续。

三、出口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剂量水平进行监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应当提交启运地省级辐射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可以自行监测,如果托运人不具备表面污染和辐射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启运地省级辐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进口放射性物品到港前,收货人应当提交托运人提供的辐射监测报告。

四、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放射性物品积载和隔离应当满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l1806) 的规定。载运《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 》(INF 规则)所列货物的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适装证书。

五、使用集装箱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当严格遵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 ),在具有相应放射性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装箱场所集中进行装卸货和装拆箱。装箱时,应当由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证书”的装箱现场检查员在场监装,装箱完毕经对装箱情况检查合格后,由负责装箱的单位出具《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现场装箱检查员应当在证明书上签字确认。

六、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进出港,货物承运人、托运人或所有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装货前24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申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货物品名、货类、数量、运输条件、船名、航次、预计进港或装货时间、靠泊码头等,并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货包表面辐射监测报告”及“七类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表”、“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影印件”。

七、《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放射性物品有特殊规定要求的,货物托运人或所有人应当提前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在放射性物品启运之前且提前至少天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1.要求主管机关批准的任何包件在首次装运之前;

2. 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3000A13000A2  1000TBq 的放射性物品的 C 型包件(取较低值)

3. 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3000Al 3000A2  1000TBq 的放 射性物品的 B(U) 型包件(取较低值)

4.B(M) 型包件;

5.按特殊安排进行的运输。

 ()国际运输放射性物品,下列情况要求具有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1.设计用于:

a、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

b、低弥散放射性物品;

c、盛装 O.lkg 或更多六氟化铀的包件;

dB(U) 型和 B(M) 型包件;

e型包件;

2.特殊安排方式运输;

3. 须多方批准装运的。

 

附件:七类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表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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