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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教材

 

前 言

根据经2010年马尼拉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第I/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要求,船员违法记分强制培训需经或包括“公约和法规”部份的知识更新培训。为了满足广大船员的需求,在交通部海事局的领导下,福建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组织编写了《海船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教材》,旨在使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和在上船工作的船员便于学习和知悉海事相关最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以适应全球海事的发展。

本教材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日期前后作为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等资料收集与编写的时间起点,主要收集并编写了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内容上涵盖了船舶管理等17部国际公约和34部国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共五章51节。本教材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管理、通航管理、船员管理、危防管理及其它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新要求,并编写了965道配套练习题,既便于读者学习理解掌握,并可作为工具书供船员上船工作使用。

本教材是由福建海事局《海船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与考试研究》课题组编制和审定,在组织与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交通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的关心和指导,得到福建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和有关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编者囿于时间和水平,书中难免存在不足和错误,诚请各位批评指正。

编 者

2015年12月

第一部分 船舶管理

第一章 国际公约

第一节 港口国监督东京备忘录检查新机制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东京备忘录将在亚太地区推行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以下简称“新检查机制”).新检查机制采用全新的风险评估机制和检查策略,对航运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 东京备忘录现行检查机制实施现状

东京备忘录现行检查机制是基于船舶目标因子和风险而确定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优先等级,其规定的选船机制和检查优先等级的设置,除去备忘录附则3的表现不佳船舶和第3.3.2款规定的优先检查的船舶,以及现行检查机制高风险和极高风险船舶外,其他船舶的检查窗口时间统一规定为6个月,即“6个月内不再检查”的机制。该机制很难体现不同船舶的检查频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港口国监督检查资源的浪费,还增加了管理水平高和技术状况良好的船舶在迎接港口国监督检查方面的负担。

对船舶和公司的监管手段如检验、检查和审核等,都不如公司对船舶主动管理的连续和直接,而公司的良好绩效是保持良好船舶技术状况的根源。与公司审核管理相比,港口国监督检查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更为直接。但在现行检查机制的环境下,即便船舶因多项性质严重的缺陷被滞留,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权限仅局限于对船舶提出附加审核的要求。公司安全绩效好坏的区别在现行检查机制中难以体现,不利于推动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 东京备忘录NIR与现行检查机制的比较

相比现行的检查机制,东京备忘录NIR对船舶计分方法和选船机制进行了修改,使得船舶风险等级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具体表现如下:

(一) 对特定船舶类型所带来风险的关注度提升

现行选船机制的高风险船型为船龄15年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散货船、客船、多用途船、冷藏船、滚装货船和滚装客船而言,船型和船龄的赋值较低,无法真正体现其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深刻影响。

东京备忘录NIR对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客船以及散货船这类特定船型直接赋予2分的船型加权分的做法,体现了对这类特定船舶风险程度的关注度的提升。2分大大提高了高风险船舶(4分)的最低权重分值比例,将会促使船舶提高管理质量。

(二) 船龄对船舶风险的影响有所降低

现行检查选船机制下,船舶风险受船龄的影响较为显著,随着船龄的增加而明显增加。但实际上船龄对公司管理良好和设备状况优良的船舶的影响程度并不一定会特别明显。

东京备忘录NIR 简化了船龄参数的设置,仅在高风险船舶评判标准中将船龄设置为12年,对所有船龄大于12 年的船舶赋予1 分的加权分值,小于等于12年船龄的船舶不加分,船龄对船舶风险的影响有所降低。而且,只要各方面表现满足要求,船龄大于12 年的船舶还有可能被评为低风险船舶。

(三) 引入了船舶管理公司绩效参数

在船舶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上,东京备忘录NIR引入了公司绩效作为评估船舶风险的参数之一,并大幅提高了公司管理体系缺陷的分值(每个体系缺陷记为5分,非体系缺陷记为1分)。公司绩效的计算是以该公司旗下所有船舶过去36个月在东京备忘录的检查记录为基础,由缺陷指数和滞留指数两部分数据计算组成。当公司绩效为“低”或以下级别,其所属船舶被直接赋予2分的加权分值,大大提高了高风险船舶的分值比例。

公司绩效的引入,实现了港口国监督检查对公司直接管理的目标,改变了以往港口国监督检查与公司审核管理之间存在的脱节现象,有利于从源头上监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执行情况。

(四) 缺陷和滞留对船舶风险属性影响的改变

NIR实施后,36个月内船舶每一次检查缺陷数超过5项,该轮不仅无法被评估为低风险船舶,而且将在高风险船舶的属性评估过程中得到每次1分的加权分。这将促使船舶做好维护保养,提高船舶质量,努力降低或消除每次检查缺陷的数量。同时,三次滞留才能在船舶评估中加1分。滞留对船舶风险评估影响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个人主观因素对船舶风险评估的影响。由此,缺陷对船舶风险属性的影响将更大,而滞留对船舶风险属性的影响将有所降低。

(五) 推出了全新的选船机制

基于该选船机制确定的优先检查等级实现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船舶实施不同检查周期的目标,有助于减少对高质量船舶的检查频率,减轻公司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担。

因此,东京备忘录NIR将对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公司和航运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东京备忘录NIR 机制下的船舶风险属性、选船机制和公司绩效的三个方面,形成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 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实施对船舶和航运公司的影响

NIR的实施对拥有较多船龄大于12年的油船、散货船、散化船等特定船型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影响较大。该类船舶的船舶类型和船龄因素,在高风险船舶计算时先被赋予了3分加权分,因此该类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只要有一次检查超过5个缺陷,将立即导致船舶进入高风险属性区域,面临着接受更为频繁检查可能性,对船舶的营运和周转将带来不利的影响。

对于规模大、船舶数量多的公司,如船舶整体检查历史记录良好,个别较差的船舶历史检查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将被其他船舶的良好表现数据所稀释,对公司绩效影响较小。而对于管理船舶数量较少的公司,有可能被某艘或某几艘船舶表现差的检查记录影响而降低公司绩效,从而导致公司旗下全部船舶进入到高风险船舶的行列。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3:37
沙发

(二)“11 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不能凭毕业证书申请参加适任考试。

五、新颁布的“11 规则”在适任考试的科目设置上有无变化,及格分数线是怎样确定的?

答:新颁布的“11 规则”及《实施办法》在适任考试设置方作了较大的调整,其具体内容和及格分数线如下表: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4:03
板凳

第五部分 国内其他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为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共有15章278条,除总则外,包括了涉及以下各项制度的内容,即: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附则等。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海商法》实施以来,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的海商法律制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国航运市场,推动中国海运业向市场化方向转型,缩短中国与国际航运市场经济之间的距离,促进中国海运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等,已经并且仍在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变化和《海商法》本身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缺陷,《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一直在持续和深入,为未来《海商法》修改奠定基础和准备。

一、哪些船舶不适用于《海商法》?

答:根据《海商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中,用于军事的船舶、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适用于《海商法》。

二、外国籍船舶可以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吗?

答:根据《海商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三、《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对船员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海事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程序扣押和拍卖与债权产生有关的当事船舶,并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及其他债权而受偿的权利。受偿顺序:

第一,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价款产生的费用等先行从船舶价款中扣除;

第二,在扣除诉讼费用后,顺序如下:

(1)船长、船员的工资请求;

(2)人身伤亡请求;

(3)港口规费请求;

(4)救助款项请求;

(5)侵权造成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三,例外情况。当上述第(4)项救助款项请求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而且,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还是请求的,亦是后发生的先受偿。所以船员在船上服务,对工资请求、人身伤亡请求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所有权转让后,船员还可以就拖欠工资申请船舶优先权吗?

答:可以。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海事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所以船员在船舶所有权转让后,仍可以就拖欠工资申请船舶优先权,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船员应当在海事法院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

五、船长的司法职能体现在哪里?

答:船长的司法职能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犯罪嫌疑人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六、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人员及财产安全时,对船长作出弃船决定有何要求?

答:根据《海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七、弃船时船长的职责包括哪些?

答:根据《海商法》规定,船长在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

一是首先要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二是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八、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答: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

九、由于船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需承担。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如果是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船舶无法抵达目的港卸货,船长可以怎么做?

答: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十一、船员故意造成旅客行李的灭失是否可以援用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

答:不可以。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船员作为承运人的受雇人,如果故意造成旅客行李的灭失,是不得援用《海商法》中关于海上旅客运输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十二、海上人命救助是法定义务吗?

答:是的。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十三、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无效果一定无报酬吗?

答:不是的。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所以也就是说,如果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无救助效果,也可以按照《海商法》的规定获得救助报酬和特别报酬。

十四、船员在受雇期间受伤,向船舶经营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受《海商法》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答:不受此限制。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所以,如果船员在受雇期间受伤,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不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3:15
地板

第二部分 通航管理

第一章 国际公约

第一节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充分考虑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了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该公约共分17个部分,涉及通航方面的是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和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是多少?

答: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二、公约对无害通过权的解析?

答:在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对于停船和锚泊仅限于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和飞机。

三、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哪些活动,其通过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答: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活动,其通过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一)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二)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三)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四)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五)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六)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七)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八)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九)任何捕鱼活动;

(十)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十一)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十二)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节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SOLAS公约,是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SOLAS公约的产生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开创了航海史上国际技术标准的先河,总结了历史经验,吸取了历史教训,为世界各国的航运技术提供了一个框架,提出了最低的标准,为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提供了范例,为保障航运更安全,水域更清洁提供了有力保障。该公约第五章航行安全,专门就航行中危险、航行设备的配备要求,航行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公约关于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完成配备对各类船舶的时限要求?

答:公约关于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配备要求各类船舶按下列时限完成:

(一)2011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无论大小的客船;

(二)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无论大小的客船,不迟于201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三)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四)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3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3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五)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二、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是否必须完全符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标准?

答:不是,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BNWAS,可由各国主管机关自行决定免除而不用完全符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标准。

三、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按什么时制完成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配备?

答:应按下列规定的时制完成:

(一)无论大小的客船,不迟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二)3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三)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3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四)15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第五章第十九条1.2.4.1 至 1.2.4.4)

四、当船舶将在第1.2.4.1 至 1.2.4.4目中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永久退役时,是否要严格遵守1.2.4项中的规定?

答:不是,当这些船舶将在第1.2.4.1 至 1.2.4.4目中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永久退役时,主管机关可自行决定免除适用第1.2.4项的要求。

五、公约对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配备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完成配备对各类船舶的时限要求?

答:应按下列规定的时制完成:

(一)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二)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

(三)2013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10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四)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3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货船;

(五)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不迟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六)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不迟于2015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七)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50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八)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20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7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九)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10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8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六、自动识别系统(AIS)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检测?

答:需要。年度检测须由经认可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检测或检修机构进行。试验须验证船舶静态信息的录入是否正常,与连接传感器的数据交换是否正确,并且通过无线电频率测量和使用船舶交通服务等进行广播检测验证无线电性能。船上须保留一份检测报告的副本。

七、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须由谁进行监督?

答:公约规定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须由一名高级船员进行监督。

八、公约对引航员软梯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公约对引航员软梯有以下特别规定:

(一)引航员软梯须具有制造商颁发的证书,以表明其符合本条或本组织接受的国际标准;

(二)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引航员软梯须使用标签或其他永久性标记清晰地标识,以便在检验、检查或记录保持时识别每个位置。船上对于所标识的软梯投入使用或进行任何修理的日期须保留一份记录。

九、是否可以使用引航员机械升降机?

答:不可以使用引航员机械升降机。

十、公约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中的安全绳如何规定?

答:公约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中的安全绳额以下规定:

(一)须在易取处配备两根安全绳,直径不小于28mm且不大于32mm,牢固地系在船上(如引航员有要求);

(二)安全绳的一端须固定在甲板的环板上,当引航员离船或即将登轮的引航员要求时即可使用(在登上甲板处,一端系于环板的安全绳自支柱或舷墙的最高处的舷外垂下)。

第三节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72年10月16—20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改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海上避碰要求作了具体规定。4个附录是: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事组织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2007年和2013年分别对公约进行了修正,其中2001年修正案对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一、哪些信号表示遇险需要救助?

答:下列信号表示遇险需要救助:

(1)每隔约1 分钟鸣炮或燃放其他爆炸信号一次;

(2)以任何雾号器具连续发声;

(3)以短的间隔,每次放一个抛射红星的火箭或信号弹;

(4)任何通信方法发出莫尔斯码…---…(SOS)的信号;

(5)无线电话发出“梅代”(MAYDAY)语音信号;

(6)《国际简语信号规则》中表示遇险的信号N.C.;

(7) 由一个球体或任何类似球体的物体及在其上方或下方的一面方旗所组成的信号;

(8)船上的火焰(如从燃着的柏油桶、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9)火箭降落伞式或手持式的红色突耀火光;

(10)放出橙色烟雾的烟雾信号;

(11)两臂侧伸,缓慢而重复地上下摆动;

(12)通过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在以下频道上发送的遇险报警:

a.甚高频(VHF)70 频道;

b.中频和高频(MF/HF),频率为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 和16804.5KHz。

(13)通过国际海事卫星(Inmarsat)船舶站或其他移动卫星服务商提供的船舶地面站发送的船对岸的遇险报警。

(14)由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发出的信号;

(15)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认可的信号,包括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第四节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MSC.255(84)号决议通过了《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规则分三部分26章,其中第I和第II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包括14章,第Ⅲ部分为建议做法,包括12章。规则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一、因客观因素,船长是否可以不接受海上安全调查?

答:不可以,各国均须确保其国内法做出规定,使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调查员能够登船,询问船长、船员,及任何其他有关人员,以及为海上安全调查获取证据材料。

二、开展海上安全调查时如何维护海员的人权?

答:如海上安全调查需要海员提供证据,须尽实际可能地尽早取证。海员须尽可能早的获准返回船舶,或遣返。海员的人权须始终得到维护。

三、被要求提供证据的海员须被告知并获准取得哪些法律建议?

答:(一)海上安全调查之后的任何诉讼中令自己负罪的任何潜在风险;

(二)任何不使自己负罪的权利或保持沉默的权利;

(三)如向海上安全调查提供证据,为避免该证据被用于对抗自身而向该海员提供的任何保护。

第五节 其他与通航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一、如何推动驾驶台报警管理的应用?

答:具体有下列措施:

(一)鼓励船舶运用驾驶台报警管理;

(二)中心报警管理和中心报警管理人机界面如安装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则符合不低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三)鼓励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后,对驾驶台上有关报警显示设备适用性能标准模块A和C的一般要求。

二、《在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导则》适用时间?

答:《在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导则》适用时间是:

(一)邀请各有关政府采取适当步骤对2011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实施导则;

(二)鼓励各有关政府采取适当步骤尽合理可行地对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实施导则。

三、《在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导则》第12章“航行设备”和《安全公约》第5章的关系?

答:第12章所述的规定并不被认为是对《安全公约》第5章要求的附加,更确实而言,按照《安全公约》第5章要求安装和配备的设备可被认为是作为第12章所述的建议设备的补充。除非第12章另有具体规定,第12章包括的设备和系统的性能标准和其他适用导则应根据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第5章使用。

四、高纬度地区对罗盘的影响?

答:有下列影响:

(一)高纬度地区的磁性变化可导致磁罗盘的读数不稳定;

(二)陀罗仪在高纬度地区可变得不稳定并可能需要关闭。

五、《在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导则》中的视觉加强设备包括哪些?

答:包括下列设备:

(一)所有船舶应配备适当的为足够驾驶位置窗户的除冰装置以提供从驾驶位置向前和向后的不受影响的视线;

(二)上述窗户应配备从外面有效清除融化冰、冰冻雨、雪、雾和喷水的装置和从里面清除聚积冷凝水的装置,清除窗外表面水气的机械装置的操作性部分应有防止冰冻和冰聚积的装置以防影响其有效操作;

(三)所有参与操纵船舶的人员应配备防止直接和反射的太阳炫目光的适当保护;

(四)所有向驾驶位置提供信息的指示器应配备照明控制装置以确保在所有操作条件下的可读性。

《国际极地水域船舶作业规则》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六、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建议船舶报告系统应包括哪些类型的船舶报告?

答:航行计划、船位报告和最后报告。

七、船舶使用VTS是否是强制的?

答:根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船舶使用VTS服务可以是强制的或是自愿的,当不要求强制加入时,应允许船舶使用VTS。

八、VTS是否可以决定船舶的航行和操纵?

答:不可以,根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船长决定船舶的实际航行和操纵,无论VTS航行计划,还是对航行计划要求或同意的修改,都不能代替船长对船舶实际航行和操纵的决定权。

九、《船舶交通服务指南》如何规定船舶报告?

答:《指南》要求,船舶在进行VTS区域之前,应提交所有要求的报告,包括报告船舶故障;在通过VTS区域过程中,船舶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则和规定,保持在指定频率上的连续守听,如果与VTS当局协调制定了航行计划,则应报告船舶对认可的航行计划的背离;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任何观察到的航行危险或污染;当船舶相应的通信设备完全失效时,船长应尽力通过船上可用的任何其它通信手段通知VTS中心和其它邻近船舶,告知其不能在指定频率上通信。如果技术故障导致船舶不能加入或继续加入VTS,则船长应在船舶航海日志中记载不能加入或继续加入VTS的事实和原因。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3:25
5楼

表六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电子电气员

电子技工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船舶电气




船舶机舱自动化




船舶管理



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




电子电气员英语



电子技工业务




电子技工英语



 

注:1.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 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 考试科目。

表七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评估项目

电子电气员

电子技工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




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计算机与自动化




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



电子技工实际操作




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注:1.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 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评估项目。

表八 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职务

     理论考试和评估项目  

船长

大副

二/三副

轮机长

大管轮

二/三管轮

电子电气员

无线电操作人员

船长及驾驶员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






船舶管理

☆★






船舶结构与货运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


☆★






货物积载与系固


☆★







航海仪器的使用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轮机长及轮机员

主推进动力装置





☆★

☆★



船舶辅机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船舶管理




☆★




轮机模拟器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动力设备拆装





☆★



动力设备操作






☆★



机舱资源管理






电子电气员

船舶电气








船舶管理








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








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无线电操作人员

GMDSS综合业务








GMDSS设备操作








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注:1.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3:45
6楼

十、按照“11 规则”现在上船任职需要持有哪些新版培训合格证?

答:在不同等级不同种类船舶上任不同职务所需新版合格证可对照下表: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4:06
7楼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事诉讼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该法共12章127条,主要包括总则、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和附则。 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结合海事、海商专业性、涉外性的特点,对海事诉讼方面特殊的程序性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其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设定、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更是为《海商法》等专门的海事法律制度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同时,这也是符合我国加入的海事方面国际公约的要求,可以说,该法的制度实施,符合我国海事审判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有关海事方面的国际公约相衔接,对于规范海事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我国海运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什么程序法律?

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海事诉讼法》。

二、海船船员与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可以向哪提起海事诉讼?

答:根据《海事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所以如果海船船员与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可以向本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本人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和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诉讼。

三、船员被拖欠工资,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时,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吗?

答:可以。根据《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包括“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所以如果船员被拖欠工资,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时,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四、海事请求保全有期限限制吗?

答:有的。根据《海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五、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船员因被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得到保障?

答:根据《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所以如果船员因被公司拖欠工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法院实施船舶扣押,但是船舶扣押期限超过三十日,公司无法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船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因船员工资等是属船舶优先权,可以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六、船员在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公告后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答:根据《海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所以,船员与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在公司所涉船舶强制拍卖公告期内,应向相关海事法院就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前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七、船员工资是船舶优先权之一,是否有期限限制?

答:根据《海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所以海事法院船舶优先权催告公告发布后,享有该船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应当在六十日内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主张船舶优先权。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简称《13值班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在于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该规则共10章134条,主要包括总则,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驾驶值班,轮机部航行值班,无线电值班,港内值班,驾驶、轮机联系制度,值班保障,法律责任,附则,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以下简称《98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予以废止。《13值班规则》较《98值班规则》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充分考虑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满足有关最新国际公约与规则的要求,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的,在船旗国和港口国检查中都将作为检查的内容。这些规定包括:在驾驶台和机舱值班时应充分利用驾驶台和机舱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制定船员值班计划,做好船员值班和休息时间记录;采取措施,防止船员滥用药物和酗酒;配置和正确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等。这些规定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作为PSC检查和FSC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同时,《13值班规则》充分考虑了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部分改变现行的海船船员值班制度,以适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在实现“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目标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船员在5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上任职,是否适用《13值班规则》?

答:否。根据《13值班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船员只有在1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才适用《13值班规则》,这里的“中国籍海船”不包括军用船舶、渔业船舶、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所以船员如果只是在50总吨以下中国籍海船任职,并不适用《13值班规则》。

二、作为一名船长,制定航次计划应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修改?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作为一名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按要求制定航次计划,并包括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各转向点的经纬度、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和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如果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的,船长还应当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

三、船员值班安排是如何分工负责的?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船长要保证船上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四、值班船员是否要记录值班期间的任何重要事项?

答:是的。根据《13值班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值班船员在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都要按照要求做好记录。

五、在什么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一)要在白天;

(二)其次要能在需要时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三)要在考虑天气及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邻近的航行危险物、在分道通航制或者其附近水域内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后能够确保安全。

六、值班驾驶员要怎样做才能符合《13值班规则》的履行航行值班要求?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值班驾驶员在驾驶台值班时,不得离开驾驶台,即使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同时,值班驾驶员应当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七、值班驾驶员是否应当在船舶出港前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答:是的。根据《13值班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都应当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并做好记录:

(一)到港前和出港前;

(二)可预见的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发生之前;

(三)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在海上航行期间值班驾驶员应当尽可能地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八、在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是否应当立即报告船长?

答:是的。根据《13值班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在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九种情形,值班驾驶员也应当立即报告船长,主要是对通航条件或者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测量不到水深、意外地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者水深突然发生变化、主机、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舵机等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者指示仪发生故障、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恶劣天气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发现遇险人员或船舶以及他船求救、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感到疑虑的情况。当然,如果情况紧急,为了船舶的安全,值班驾驶员除立即报告船长外,还应当果断采取行动。

九、在夜航期间航行值班时,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在安排了望应当注意哪些?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夜航期间航行值班时,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安排了望应当特别考虑驾驶台设备和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当时航区的环境和情况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同时,船长还应当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安排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簿》,值班驾驶员应当遵照执行。

十、引航员引航时,船长是否仍需承担船舶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引航员、值班驾驶员需要做什么?

答:是的。根据《13值班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同时,船长应当与引航员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值班驾驶员应当与引航员紧密合作,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十一、《13值班规则》对轮机值班是如何要求的?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轮机值班的组成应当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以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械设备在自动操作方式、手动操作方式模式下均能安全运行。

十二、接班轮机员在交接时应注意哪些?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轮机值班交接时,接班轮机员应将下列事项交接清楚:

(一)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械设备运行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二)对机械设备及系统进行的所有操作及目的、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滑油柜等使用状况和液位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者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备用燃油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和使用状况;

(五)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六)主机、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七)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八)自动锅炉控制装置和其他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九)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者浅水引起的潜在威胁;

(十)在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十一)机舱普通船员的任务分派;

(十二)消防设备的可用性;

(十三)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同时,如果接班轮机员对接班事项不满意或者观察到的情况与轮机日志记录不相符时,应当不得接班。

十三、值班轮机员值班时如发生机械设备故障,应当怎样做?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当对发生故障的机械设备及时采取的措施并作详细记录,并报告轮机长。同时,值班轮机员还应当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房,及时发现机械设备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四、作为值班轮机员,应当了解哪些紧急状况及其后果并采取应对措施?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值班轮机员应当了解失去舵效或者因机械故障导致失速会危及船舶和海上人命的安全,当发生机舱失火或者机舱中即将采取的行动会导致船速下降、瞬间失去舵效、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者电站发生故障或者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台。如可能,应当在采取行动之前通知,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海上事故。

十五、无线电操作员应当经船长批准后才能发送遇险报警吗?

答:是的。根据《13值班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无线电操作员应当经船长批准后才能发送遇险报警。

十六、无线电操作员值班时应当做到哪些职责?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应当做到:

(一)要在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班;

(二)要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电源及工作状态,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要每天用标准时间信号校对无线电时钟不少于一次;

(四)当港口国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装卸、清洗易挥发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者值班驾驶员的指示不得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十七、无线电台日志主要记录哪些内容?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无线电台日志主要应当记载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并且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每天记录一次船位。

十八、船舶在港停泊时,是否需安排值班,港内值班人员安排有何要求?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港内停泊时,船长应当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轮机值班人员至少要有一名值班轮机员,在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轮机员值班期间,不应当再安排其承担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何时500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海船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十九、《13值班规则》有哪些规定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答:为防止船员疲劳操作,根据《13值班规则》的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并做好船员休息时间记录: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遇到特殊情况船员中断了正常休息时间,在情况消除后,应当予以补休。

二十、如果船员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13值班规则》的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船员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3:29
8楼

二、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哪些方面要求,各岗位要求的培训时间多长?

答: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如下:

岗前适任培训

最低培训时间

备注

 500 总吨及以上/

 750 千瓦及以上

未满500 总吨/

未满750 千瓦


船长

3个月

1个月


大副

3个月

1个月


二副

12个月

6个月


轮机长

3个月

1个月


二管轮

3个月

1个月


三管轮

12个月

6个月


电子电气员

12个月



值班水手

4个月

1个月


值班机工

4个月

1个月


高级值班水手

2个月



高级值班机工

2个月



电子技工

4个月



备注:

1.无线电通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 个月,无线电限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 天;

2.沿海三等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需完成不少于12 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其他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申请考试科目与项目的培训。

三、院校学生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海事机构认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时,要求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对船舶的航区、等级不作要求。

(二)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三)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方可直接参加相应航区三副、三管轮的适任考试。但对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等级不作要求。

(四)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四、函授生在“11 规则”生效前后的规定有何不同?

答:具体不同如下:

(一)“11 规则”生效前,满足下列条件的函授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1、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

2、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11 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不能凭毕业证书申请参加适任考试。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3:27
9楼

8、提供船员证书邮寄服务

海事管理机构制证完毕后短信告知船员或企业,并可根据船员需要为其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部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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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船员管理简政放权清单

1、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签发。(已实施)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向海员签发《海员出境证明》。废止《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594号)及其他文件中有关《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要求。

2、取消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已实施)

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不再审批。备案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 执行。

3、取消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签发。(已实施)

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由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实,直接出具,不再报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签发。出具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执行。

4、取消引航员注册审批。(已实施)

取消引航员注册审批,不再颁发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按规定申办船员服务簿。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中关于引航员注册的要求,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执行。

5、取消海员证单位办理限制,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

改变海员证作为海员因公出境证件的属性,取消原海员证只能由申办单位办理的限制,船员本人可以申办。

6、授权部分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海员证。

除现有的具备海员证签发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外,授权部分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海员证。

7、下放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

下放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到直属海事局;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可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分支海事局。

8、调整海员外派机构业务范围,覆盖甲级船员服务机构业务。

扩大海员外派机构业务范围,获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即可从事甲级船员服务机构的业务。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公布的 “第二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内容有哪些?

答:为服务船员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6月15日公布了“第二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自2015年6月25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一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幸福船员”微信平台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供船员和社会查询。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http://www.mot.gov.cn),进入“服务园地”—“船员管理”—“船员信息”,点击“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查询”,查询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http://www.msa.gov.cn),进入“公共服务”—“船员管理”—“信息查询”,或直接访问http://cyxx.msa.gov.cn,点击“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查询”,选择海事机构名称,查询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在“微信息”—“考试信息”—“适任考试计划”查询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二、提供《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查询和自助打印

船员和机构可以查询《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信息。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http://www.mot.gov.cn),进入“服务园地”—“船员管理”—“船员信息”—“船员证书查询”,以及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http://www.msa.gov.cn),进入“公共服务”—“船员管理”—“信息查询”—“船员证书查询”,或直接访问http://cyxx.msa.gov.cn,点击“船员证书查询”,输入船员身份证号或证书号码即可查询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信息。

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在“微信息”—“证书信息”或微服务下载并安装“船员证书二维码识别应用”,可以查询验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信息。

船员和机构可以通过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自助打印新版《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样式见附件)。

三、增加海船船员短信提醒服务内容

(一)为社会船员考生提供考试信息提醒服务,提供准考证号码,提示船员及时打印准考证并参加考试。

(二)为社会船员考生提供考试成绩短信推送服务,提示船员考试通过情况。

(三)为船员提供证书到期提醒服务,提醒船员提前做好换证准备。

四、海船船员理论考试可申请异地补考

船员可以选择就近的具有相应考试发证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或者合格证考试理论统考科目的补考。

五、提供海事监管记录查询打印

对自2015年6月25日起海事管理机构形成的有关海船船员、海员外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记录,提供查询服务。船员本人的违法记分、行政处罚、任解职信息可以由本人查询打印,机构的相关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2012年1月1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正式生效。为做好履约工作,2012年3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称为“11 规则”)正式实施。为更有效实施“11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11 规则”内容,制定了配套实施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称为《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由正文和六个附录构成,正文共17条,具体指导了“11 规则”规定范围内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六个附录内容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各科目及格分数线、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本节主要有针对性的就《实施办法》施行后船员、服务机构及培训机构等较集中遇到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127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242号)进行剖析、解读。

一、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各海事管理机构分工和授权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船员所持适任证书已经证书核对,无须办理转档,可向具有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提出申请。但证书遗失、污损等补办,须在证书原签发机关办理。

(2)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的具体分工授权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

管辖范围

1

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省

2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3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4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6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

7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

8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9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10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11

广西海事局

广西省

12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

13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

14

长江海事局

及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3)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3:20
10楼

第二章 国内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4月14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船员管理的第一部法规的诞生,是我国船员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船员条例》的颁布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安全和促进航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是有利于加强船员管理。《船员条例》在总结我国船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设立了船员注册制度。船员注册制度规定了从事船员职业最基本的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年龄和健康条件以及具备在船上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才可以申请注册为船员,领取船员服务簿。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海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船员条例》规定了船员在船服务的职责要求。一是携带有效证件,熟悉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信息;二是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三是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应急部署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发现、发生险情事故时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四是不得利用船舶私自载运旅客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品。

《船员条例》强调了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的职责。要求船长在船舶开航时保证船舶的适航和船员的适任,满足船舶的最低安全要求;强调船长严格执行海事机构水上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发生事故后向海事部门报告;《船员条例》规定了船长在进出港口、靠离码头、复杂航区、恶劣天气、紧急情况下应当在驾驶台亲自指挥船舶。要求船长和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二是有利于提高船员素质。船舶不同的岗位对船员的专业技能要求是不同的。考虑到船长、高级船员以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对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性,《船员条例》规定只有取得《船员服务簿》、符合任职健康要求、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资历、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者方可申请参加航行值班或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只有通过船员适任考试、取得适任证书的船员才能参加航行值班;同时也考虑到危险品船舶、客船、高速船舶、超大型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对船员的特殊要求,对在这些船舶任职的船员,本章还规定应当通过规定的船员特殊培训,并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方能任职。

船员教育培训是提高船员素质的关键环节。船员培训特别是高级船员培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除理论培训外,实际操作培训也是船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船舶航行导航、定位、动力推进、装卸、消防、救生、应急通信等必需的设备、设施。因此,《船员条例》规定了船员教育培训业务机构的条件和申请许可的程序,进一步规范了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管理,以提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

三是有利于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船员条例》对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对驶往或驶经战区、疫区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船员用人单位还要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船员条例》规定船上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为船员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或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配员服务,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条例》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报酬。

四是有利于规范船员服务行业。船员服务业的异常混乱,导致了船员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及船员的恶性竞争,船员用人单位屡屡受损。《船员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的设立属于海事行政许可,只有依法设立的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及相应业务服务能力的法人机构方可申请开展船员服务业务,并要求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权益。

五是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船员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最终执行者,对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负有很大的责任。实施《船员条例》,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满足船舶新技术、新的通航环境等对高素质船员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船员权益保障机制,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使船员职业真正成为体面劳动,保持船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彻底消除“黑中介”对船员有序流动的影响,最终形成规范有序的船员市场,从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一、船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经依法注册的船员,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但是,符合船员注册要求的船员,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因此,《条例》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规定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有哪些职责和要求?

答:《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船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是携带有效证件,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二是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三是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四是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三、保护船员合法权益是《条例》的重要内容,请问《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一是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二是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要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三是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四是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六是明确了船员可以要求遣返的情形、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以及遣返费用的支付。当出现船员劳动合同终止、船舶灭失或者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等情形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

四、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船员培训是提高船员素质的关键环节。船员培训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培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除理论培训外,实际操作培训也是船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规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船舶航行导航、定位、动力推进、装卸、消防、救生、应急通信等必需的设备、设施。为了保证船员的培训质量,《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时,应当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五、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航运公司自己拥有船员并不允许船员自由流动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员服务机构应运而生。《条例》对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针对目前一些船员服务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船员权益的保护,损害船员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具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等条件,并应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同时,《条例》还对获准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一是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二是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三是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四是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五是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六、《条例》在提高船员素质和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方面规定了很多好的制度,如何保证这些制度实施?

答: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条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发现船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此外,海事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称为“04 规则”)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全面履行STCW公约,建立较为完整的海船船员管理体系,有效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船员管理第一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于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04 规则”重要依据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经2010年全面修订(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因此,“04 规则”的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其内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应当予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在充分考虑方便船员、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外派机构,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需求,重点考虑发证所需的航海知识和技能,适度提升标准,以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确保海船船员适任。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12号)(以下称为“11 规则”)于2011年12月8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1规则”由正文与一个附件构成,正文共9章64条,内容分别为总则、适任证书、适任考试、特免证明、承认签证、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附件内容为申请海船船员适作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本次修订对适任证书的适用航区进行了科学“减化”,在充分、完全履行公约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船员队伍结构情况和优化船员职业发展路径,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尽量减少我国船员证书数量。“11 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航区。本次修订还根据履约要求对适任证书种类也进行了调整。本节结合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内容,主要介绍与海船船员有关的适任考试和发证要求。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答: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11 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取消客船限制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客船培训合格证。

二、“11规则”对适任考试形式,有新改变吗?

答:没有。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三、如果船员申请适任考试,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加船员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1、身份证件;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如果申请船员适任考试,是否一定要先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

五、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是否有有效期,效期多长?过期后是否还能申请适任考试?

答:有,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岗位适任培训证明过期而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不能直接申请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申请适任考试。

六、“11 规则”申请适任证书需要的培训和相应的海上资历和以前相比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11 规则”相关规定,申请不同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必需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具体要求可详见下表所述: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职务

培训

海上任职资历

适任考试

特别规定

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

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

海上服务资历

船上见习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

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同上

完成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


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三副、三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二副、二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免除

担任三副、三管轮满18个月

免除

免除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大副、大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船长、轮机长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船长)、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电子技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职责

通过电子技工适任考试


电子电气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

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见习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GMDSS限用操作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通过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

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还须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GMDSS通用操作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GMDSS通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通过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同上

完成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GMDSS通用操作员满12个月


通过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同上

完成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满18个月


通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


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2、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5、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七、申请适任证书理论考试和评估的次数,是分别计算次数,还是合并计算?可以补考几次?

答:适任理论考试和适任评估按报名次数计算。补考可以在初次适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八、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要怎么样才能申请再有效?

答: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1、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未满足上述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未满足上述1、2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九、对于轮机类原适任证书已经客船消限,通过职务晋升后办理客船消限需要什么资历?在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在证书上有什么要求?

答:原适任证书已经对客船消限,通过考试职务晋升为高职务证书,且同时申请对客船消限时,应具有3个月相应等级客船见习职务的资历。

“11规则”规定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且在其适任证书取消适用限制。对于船员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等级的适任证书,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在其适任证书上无需取消适用限制。


VHF16
发表于:2018-07-25 14:00
11楼

第三节《MARPOL73/78》附则VI 2011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于 2011 年7 月15 日通过了《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议定书》附则VI 修正案-引入船舶能效条款”,修正案于2013 年1 月1 日起生效。MARPOL 附则VI 修正案规定适用船舶应持有“国际能效证书(IEEC)”,且应在船上保存一份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船舶能效要求包括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及所有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两个方面;同时主要修改内容为:在第13.6条“氮氧化物(NOx)”和第14.3条“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PM)”中,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为排放控制区(ECA),同时在附录VII划定了“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具体范围。

一、 “国际能效证书(IEEC)”适用范围?

答:4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 现有船舶的检验发证要求?

答:对于现有船舶,在2013 年1 月1 日或以后,验船师应结合IAPP 证书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取先者),确认船上持有SEEMP 和认可组织审核员签发的SEEMP 符合声明,确认合格后,签发“国际能效证书”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如在2013 年1 月1 日或以后的IAPP 证书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取先者)中发现船上未持有SEEMP 和SEEMP 符合声明,应及时报告船旗国政府和认可组织。

三、 新船的检验发证要求?

答:对于新船除确认船舶持有SEEMP 相关文件外,还需确认EEDI 技术案卷和认可组织审图中心签发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符合声明(最终验证)”等文件,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发“国际能效证书” 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对于目前在建的新造船若在2013 年1 月1 日以后完工交船,可结合新造船发证时(即IAPP 初次检验)申请签发IEEC 证书,但应该考虑到两种情况:

1)按照这些船签订建造合同日期,应属于现有船,所以在发证前,建造验船师应核查CCS 批准的SEEMP 和符合声明,然后即可以签发IEEC 证书,证书附件中关于新船的required EEDI 及attained EEDI 等不应填写;

2)虽然按照合同日期为现有船,但船东若提前要求满足新船的要求,并按照新船的要求进行船模试验及EEDI 验证等,并且有批准的SEEMP 和符合声明,这些均验证满足新船要求后,也可以按照新船签发IEEC 证书,证书附件中关于新船的required EEDI及attained EEDI 应填写。

四、 重大改建船舶的检验发证要求?

对于重大改建船舶除确认船舶持有SEEMP 相关文件外,还需确认EEDI 技术案卷和CCS审图中心签发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符合声明(重大改建船舶)”等文件,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发“国际能效证书” 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

五、 IEEC 证书与IAPP 证书之间有何关系?

答:与IEEC 证书相关的EEDI 和SEEMP 是MARPOL 附则VI 新第4 章下的一个检验项目,而不是IAPP 证书的检验项目;IAPP 证书与IEEC 证书相互独立,其中任何一张证书的失效不会影响另一张证书有效性。

六、“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即新增ECA区)对航行船安装的柴油机有何要求?

答:(1)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当船舶在“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即新增ECA区)内航行时,对于船上安装的柴油机应符合第13.5.1.1条规定的氮氧化物Tier III排放标准;当船舶在此区域外航行时,符合13.4条规定的氮氧化物Tier II排放标准即可。

(2)对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且不打算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此类船舶上安装的柴油机满足Tier II排放标准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对适用的船舶,船东、船厂应购置并安装满足要求的柴油机。柴油机应持有相应的EIAPP证书,配套的技术案卷也应保存在船上。同时提请注意,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一般情况下柴油机需要配备NOx减少装置如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方能满足Tier III排放标准(另一技术“废气再循环”目前尚处于试验阶段),这意味着设计方至少需要考虑在机舱布置方面作相应调整,配备有SCR的柴油机,应按2008年NOx规则(经MEPC.217(63)修正)并参照SCR导则(MEPC.198(62))进行检验和发证。对于符合第13.5.2条的特殊情况,届时船上安装的柴油机满足Tier II排放标准即可。

七、对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在免除期过后对燃油要求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新修订的第14.7条,对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给予了自修正案生效日起12个月的免除期。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当船舶在“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内航行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1.00% m/m,并应按14.6条规定将相关的进/出该排放区转换作业等详细信息记录在航海日志中(当使用不同规格燃油进入或离开“美国加勒比海区域”时),同时还应提供符合第18条要求的加油记录单和代表样品。

八、ECA的燃油硫含量免除要求的具体内容?

答:2020年1月1日之前,在“北美区域”和“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内航行的、2011年8月1日或之前建造的以推进锅炉为动力且最初并未设计成能够持续使用船用馏分油或天然气的船舶,可不必满足第14.4条规定的硫含量限值要求。

九、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具体指哪个范围?

答: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包括位于波多黎各自由邦和美属维京群岛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岸附近由测地线连接的下列坐标范围内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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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010年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于2010年10月1日决议通过了《2010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该指南替代原MEPC.102(48)号决议,主要增加或修订了如下条款和要求:1、根据AFS公约附则一,增加了对含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的控制时间及措施(如,清除和/或覆盖);2、增加了对24米及以上但小于400总吨国际航行船舶的确认要求;3 、增加了对有机锡化合物的免除情况(允许有机锡化合物作为催化剂使用,但每千克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超过2,500 mg);4 、修改了取样和检测的前提条件。

一、根据附录II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001 年AFS 公约)检验的指导,如何进行初次检验?

答:按以下进行检验:

(1) 确认提供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指出拟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和密封涂层(如适用)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验证防污底系统的相关容器是否显示与支持性资料相同的数据;

(3) 确认受本公约附则1 控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已被除去或已施涂密封涂层;

(4) 验证施涂的密封涂层的相关容器是否显示与支持性资料相同的数据;

(5) 如果没有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支持性资料,或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支持性资料不提供足够的信息、防污底系统的取样或试验或现场进行的其他检查;

(6) 对于船长为24 m 或以上但小于400 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确认船东或船东授权的代理已完成防污底系统声明(2001 年AFS 公约)。

二、根据附录II(2001 年AFS 公约)检验的指导,防污底系统改变或更换时应怎么检验?

答:按以下进行检验:

(1) 确认提供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指出拟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和密封涂层(如适用)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验证防污底系统的相关容器是否显示与支持性资料相同的数据;

(3) 确认受本公约附则1 控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已被除去或已施涂密封涂层;

(4 )验证施涂的密封涂层的相关容器是否显示与支持性资料相同的数据;

(5 )对于船长为24 m 或以上但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确认船东或船东授权的代理已完成防污底系统声明;

(6 )签署防污底系统记录。

三、根据附录I合格的防污底系统的指导规定,什么情况下涂层可以允许使用有机锡化合物?其在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超过多少?

答:为符合本公约附则1,如果有机锡化合物对涂层不产生杀虫作用,可允许少量起化学催化剂作用的有机锡化合物(例如单基和二基代有机锡化合物)存在。从实践看,如果作为催化剂使用,有机锡化合物在每千克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超过2,500 mg。

第五节《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02-13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该修正案和规则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我国作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上述修正案和规则也于同日对我国生效。其后,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89届和92届会议上通过了《IMSBC规则》第01-11和02-13修正案,分别于2013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为加强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2015年3月18日,部海事局发文明确,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固体散装货物严格执行《IMSBC规则》02-13修正案。

一、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的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需向海事机构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手续。

二、船舶载运A组(易流态化的)和C组(既不易流态化又不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需向海事机构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手续。

三、根据《IMSBC规则》的规定,部分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开展什么工作 ?

答:部分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四、对于《IMSBC规则》中规定的A组(易流态化)物质,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固体散装货物提报告时,还需提交什么材料?提交的材料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还应提交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量证明。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检测应在装货前六个月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的检测应在装货前7日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不得装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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