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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制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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