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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国土
    “海洋国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内海、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权,对其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因而,可认定是严格定义上的海洋国土。

“海洋国土”,它不仅包括一国的内海和领海;而且还包括该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EEZ)和**架,是一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架等所有管辖海域的形象总称,是一个集合概念。

本世纪60年代以后,**架的开发和对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引起了海洋秩序的深远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海洋上的利益,纷纷要求扩大管辖海域范围,极力促成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于是传统的领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格局被打破了。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拟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世界海洋分为9个不同的区域,沿海国除拥有作为其领土一部分的内水和领海外,还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EEZ)、**架等其它新的管辖海域。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据此扩大了管辖海域范围。例如EEZ制度的建立,将使全世界海洋中约有1.29亿平方公里的海域成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

那么,“海洋国土”就是国家的领土吗?答案是:不同区域的“海洋国土”并不完全都是国家的领土。具体说,国家在内海、领域的水体、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因而,“海洋国土”中的内海和领海可称之为国家的领土;而国家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架上并不享有全排他的主权,只享有某些事项的管辖权、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海洋国土”与陆地领土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是不能完全相提并论的。因而将“海洋国土”称为一国的领土说法是不准确的。如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管辖海域约为300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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