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或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除外)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
(二)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
第四条 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均可参加海员培训。
第五条 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三)满足主管机关有关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其他相关规定。
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等课程的学习;轮机专业学生应完成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等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
航海院校应根据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教学计划。
第八条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申请所有航区和等级的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
第九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前,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前,应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驾驶专业学生还需完成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三副适任证书的,还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由所在航海院校统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考试。
第十二条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第十四条 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将海员培训纳入本单位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在开展培训前,应将教学计划和培训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后实施。
航海院校应编写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进行海员培训的专门教材。
第十五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的入学资格,由所在航海院校负责审查。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的学历、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审查。
航海院校应在每期海员培训开学前,将学生名单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本规定中规定的海员培训,由所在航海院校颁发结业证,并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和主管机关备案。
待。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是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工学各专业,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业调整公告所确定的专业。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指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交通运输大类、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材料与能源大类、水利大类、土建大类、制造大类、电子信息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中的各专业,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业调整公告所确定的专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04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http://www.msa.gov.cn/uploaddoc/2006_11_29_09_02_08_1718750.doc
继先前批准的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之后,日前,交通部海事局又批准武汉理工大学等5所学校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这使得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能力从每年1500人增至3420人。
交通部海事局批准武汉理工大学培训规模为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每年招生不超过300人,集美大学每专业招生不超过400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每专业招生不超过80人,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每专业招生不超过80人,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每专业招生不超过100人。
交通部海事局要求各校严格执行《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按照全日制学生的标准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超规模、异地培训。
我就是半路出家的海员,经过培训考了丙类证书.
我就是半路出家的海员,经过培训考了丙类证书.
看上去以后半路出家的条件越来越难了!这个规定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现在开始实施了吧`
估计明年9月有的学校可以招这样的学生了
请问这条管理规定今年还适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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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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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航海教育模式,缓解工科毕业生就业压力,交通部出台相关规定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也能当海员>>>
一边是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高级海员缺口越来越大;一边是工科毕业生就业率不到60%。针对这种状况,交通部日前颁布并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现有海员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允许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经过一年海员培训后参加适任考试加入海员队伍。这既可缓解我国高级海员紧缺和工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局面,又能扩大我国海员劳务外派规模,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海员队伍创造条件。
据统计,当前国际航运界高级海员缺口超过1万人,到2015年,高级海员缺口将扩大到2.7万人。我国是航运大国,高级海员紧缺现象尤为突出。据分析,我国每年需增加两万多名高级海员,而目前每年大约只能培养1.1万名高级海员,这些人主要来自于航海院校的毕业生和海军退转军人。与此同时,基础课程与航海类专业相近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就业率不到60%。
根据《规定》,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均可参加海员培训,培训时间以一年为下限,培训合格的毕业生在参加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时,按照完成三年航海职业教育的学生对待。培训内容主要是船员上船前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而相关的专业培训则调整到换发适任证书前进行。
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选择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作为海员培养对象,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一是非航海工科专业的大学基础课程与航海类专业相近。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通过一段时间的职业培训后,完全有能力适任高级海员的工作。二是在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就业率不高的情况下,《规定》的出台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就业的好途径。三是培养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加入海员队伍,可以探索解决现行航海教育和海员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现行航海教育过分注重学历教育,忽视了海员职业实际操作性强的特点,且培养周期长、培养方式单一。
据介绍,根据《规定》改革后的海员培养模式类似“三明治”教学,即“理论学习+航海实践+理论学习”,弥补了在校学生对船舶及航海仪器和设备缺乏感性认识的不足,更符合航海实践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允许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全部评估项目合格前参加适任考试,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在学生具有一定航海资历后再进行;另一方面,将高级消防、精通急救等5个专业培训调整到培训结束后和换发适任证书前之间进行。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转变了海员培养理念,是我国航海教育改革的风向标。传统的培养理念是从航海专业毕业生中选拔愿意上船工作的学生,培养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加入海员队伍,则是选拔愿意上船工作的学生进行培训。这一观念转变,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确保了培养的有效性。同时,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加入海员队伍,对培育我国海员外派产业意义重大。中国海员已经在世界航运业中形成了品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将在满足国内航运市场需求的同时,让更多的中国海员走向世界。
那么有没有非航海类学生的违约相关责任的规定呢?交的学费可是不一样的哦,而且在学校的时没有享受过航海类的任何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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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
不知道第一届会在全国招多少人呢`?
具体会有什么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