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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风险不容小觑

船舶安全载运危险货物是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的关键。
管理员 12月19日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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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载运危险货物是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的关键。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露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一、前言


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是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相比于普通货物,危险货物的托运往往需要更高昂的费用和更为繁琐的手续。由于集装箱封闭运输的特点和危险货物的特殊性,部分托运人为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或者瞒而不报进行运输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环境、船舶、船员和同航次的其他货物都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事故频发,其态势令人警醒。本次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海事部门聚焦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这一顽症痼疾重拳出击,着力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


二、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1.义务性条款: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2.责任性条款:第一百零九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三、经验做法


上海海事局多年来聚焦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风险,不断总结提炼,结合“四步稽查法”,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集装箱危险货物管理体系,特别是在获取嫌疑货物信息环节,形成了两大渠道协同发力的模式:一是口岸联防联控机制。上海海事局联合海关、边检、上港集团等口岸单位建立了口岸安全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做到信息共享、执法互助、情况互通、协同治理,一个部门获得涉嫌危险货物谎报瞒报信息即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二是人工智能风控平台。上海海事局在上海口岸贸易单一窗口的架构下,基于船载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整合了海事申报与海关报关数据,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上海港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人工智能风控平台”(以下简称“风控平台”),实现集装箱货物信息的智能筛查,获取嫌疑目标信息。

自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上海海事局已累计开箱查验157次,查获谎报瞒报案件81起,形成了打击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高压态势,查获了一批典型案例。


四、典型案例


20.png图为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开箱查验过程中对疑似危险货物进行取样。浦东海事局 叶笑 摄


1.口岸联防联控机制查获1类爆炸品谎报瞒报案件。


案件情况:今年5月,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接到海关联防联控支持信息,发现一票报关货物信息为“紧固件”的出口集装箱中涉嫌谎报瞒报第1类爆炸品。经海事部门、港航公安、海关联合开箱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实际装载货物为“射钉弹”,共9个托盘180万粒,属于1.4S类UN0323的危险货物。


21.png图为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与外港海关执法人员对“射钉弹”货物实施联合开箱查验。浦东海事局 张浩龙 摄


经调查,托运人存在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对该托运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相关线索移送港航公安,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后续取证工作。


2.“风控平台”精准查获5.1类氧化性物质谎报瞒报案件。


案件情况:


22.png图为上海港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人工智能风控平台主界面,展示辖区危险货物的总体情况。浦东海事局 叶笑 摄


今年10月,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收到风控平台预警信息,显示某票品名为“增氧剂”的普通货物疑似为5.1类危险货物。在现场开箱查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货物主要成分是95%的过碳酸钠,经取样检测,鉴定结果显示其为5.1类UN3378的危险货物。经深入调查,托运人认为该货物是一种常用的水产养殖增氧剂,忽略了其危险性。针对该公司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对托运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普法教育。


23.png图为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增氧剂”实物照。浦东海事局 叶笑 摄


注解:5.1类氧化性物质本身未必燃烧,但在一定环境下直接或间接放出氧气。在与可燃物质混合、接触火源等情况下,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并增加火灾的危险性和剧烈程度,需要在安全运输和存储方面特别注意。日常生活中5.1类危险货物较为常见,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漂白粉等,在运输过程中需引起重视。


五、安全警示


以上两起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托运人及相关从业方安全意识淡薄,对于货物危险性质没有正确的认知。谎报瞒报危险货物带来的风险不可小觑,尤其是以下几方面:1.未按规定进行危险货物信息通报,在运输过程中船方不知道其中有危险货物,在装载中不考虑危险货物在船上的积载隔离因素,可能将之装载于不安全场所,造成严重后果;2.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危险货物,若包装强度不够,极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造成泄漏从而引发事故;3.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应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GB40163-2021),若积载不当或与危险性质不相容的货物一起装载,或者未进行有效系固、绑扎,安全隐患极大;4.因不了解危险货物性质,一旦发生事故,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从而引起更加严重的次生危害。


六、安全管理建议


(一)承运人

1.承运人应铸牢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关注所承运货物的订舱品名与报关资料、实际货物是否一致,把牢订舱审核第一道关。对货物性质不明确或者存在疑问的,可要求托运人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

2.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员工对于危险货物的认知,提高对危险货物的辨别能力。


(二)托运人

1.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物流各环节信息的审核,避免由于工作疏忽出现普通货物混装危险货物出运的情况。

2. 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人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公约法规的学习,确保相关人员对于托运货物的危险性质有正确的认知。

海事部门呼吁广大托运人、承运人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为眼前小利而置安全于不顾。希望相关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杜绝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共同维护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稳定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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