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交通运输微信号10月17日消息,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联合印发了《安徽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细则》指出,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船籍港登记为安徽省的营运船舶、安徽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其船舶所有人在细则实施期间进行报废更新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细则》规定,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以上30年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
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船舶拆解补贴资金。
《细则》还规定,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条件的,以及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其中,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内河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为1000元/总吨,沿海船舶为1000元/总吨;
内河船舶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为500元/总吨,沿海船舶为600元/总吨;
内河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为2200元/总吨,沿海船舶为1000元/总吨。
《细则》还明确了补贴申报流程,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船籍港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补贴资金申请表、船舶相关证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等。
届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定并履行必要监管程序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细则》还指出,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违反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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