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时间,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各大海事院校举行了研讨会,我们最近搜集到部分有关信息。
在此,和大家分享:
《船舶操纵与避碰》适任考试大纲修改情况总结
把船舶的设备中的螺旋桨和舵设备移到船舶的操纵性能的前面,因为从教学的逻辑顺序来讲应先讲设备。既1.1与1.2的前后顺序颠倒。
1.1.2.2 旋回圈,旋回要素的概念(旋回反移量、滞距、纵距、横距、旋回初径、旋回直径、转心、旋回时间、旋回降速、横倾等)删除原来大纲中的漂角,根据公约标准要求增加船舶的“旋回速率”内容。
1.2.2.10-1.2.2.15移到1.2.2.1的前面。另1.2.2.13移到最后面。
在1.2.3.1的后增加单独一项为1.2.3.2 锚的种类、特点及应用,其他顺延。
1.2.3. 5.6 单锚泊用锚的出链长度的组成及悬链长度的估算安全锚泊出链长度的计算、1.2.3. 5.7 安全锚泊出链长度的计算和1.2.3. 5.8 安全锚泊出链长度的经验公式三部分内容调整为“1.2.3. 5.6 锚泊用锚的出链长度的组成及安全锚泊出链长度的计算”。
1.2.5.2 五种拖船使用方式的选择改为“1.2.5.2拖船使用方式”。
“1.3.4.2 影响船间效应的因素”。“1.3.4.4 影响船间效应的因素及预防船吸、浪损的方法及其措施”和“1.3.4.6 船间效应对操船的影响”三部分合并为“1.3.4.4 影响船间效应的因素及预防措施”。
新增“2.2.6船舶并靠的操纵要领和注意事项”。
删除了“高速和肥大船型的部分内容”。
增加“桥区水域的船舶操纵”。
增加“2.5.3 大风浪航行前的准备工作”。
去掉帆船的“船长和大副”的掌握。
删除“6.5.5.2 避让原则(早大宽清)”中的“(早大宽清)”。
“6.5.6.2 保向保速的含义及适用时机”、“6.5.6.3 可独自采取避让行动的时机及行动的注意事项”和“6.5.6.4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行动的时机及行动的注意事项”三部分的内容针对实践使用中的事故分析,需重点掌握。
“8 驾驶台资源管理”根据公约的标准要求,重新进行梳理,仅对操作级进行考核,其他针对管理级的内容即“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等内容全部划归到“船舶管理”。
“2.4.5 使用分道通航制和船舶交通管理区域的船舶操纵”为根据实践的需要增加。
“3.3 船舶碰撞”的部分内容对船长要求进行了加强。
大纲中对所有的“拖轮”改为了“拖船”。
新增加“8.4 通信与沟通”,“偶发事件”内容移到船舶管理。
充分考虑了反馈意见的内容,对合理和符合公约的要求进行了补充或修改。
全部的知识点根据公约的标准进行了对照,满足公约的要求,且针对不同的职务对知识点也进行了不同的侧重要求。
针对“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的内容,建议对所有职务的航区扩大中的“航海学”取消理论考试,改为评估,重点考核扩大航区的图书资料航线设计等内容。
《船舶管理》考试大纲研讨会汇报
在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局组织下,依据STCW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于2011年3月17至20日在河南省洛阳对新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进行了研讨,现将《船舶管理》考试大纲研讨情况汇报如下。
(一)《船舶管理》大纲研讨组成员
范济秋: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海事培训中心船长(组长)
王建平:上海海事局船长
何 欣:大连海事大学船长
龚雪根:上海海事大学船长
张 晓: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船长
黄 志:集美大学船长
陈昌明: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船长
吴蔚青:上海海事技术职业学院船长
徐代荣: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船长
朱耀辉: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记录员)
(二)会议研讨内容
1、《船舶管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1)小组成员对所有反馈建议逐条研究和与公约对比;
2)对符合修正案的合理建议在大纲修订中予以采纳;
3)对部分仅代表部分企业特别需求的内容不予采纳。
2、删除内容
1)对无助于提高船员实际管理能力的内容,如行政处罚罚款额等予以删减;
2)与其他科目重复内容予以删除如与GMDSS课程重复等。
3、大纲调整内容
1)加强国际公约的考核内容,特别是对SOLAS公约考核知识点,结合目前船员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新增了部分考核点;
2)新增ISM规则2010年7月1日生效的有关风险评估相关内容;
3)新增船舶修理及船舶资源管理内容;
4)考虑到船东互保协会在船舶商务处理和技术支持等的重要性,经小组成员充分讨论以船舶实务需求出发,增加了互保协会功能、可给予船舶支持等内容;
5)优化细分了远洋业务和国际、国内相关公约、法律法规的内容,并按船员职责和船舶管理实务对适考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划分,避免超纲。
(三)结论
研讨小组对新大纲整体内容结合船员目前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研讨,并与STCW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进行逐条对比,经研讨修订后的大纲完全覆盖修正案要求。
2011-03-20
沙发 发表于 2011-06-01 21:16 回复(0)
研 讨 组会 议 纪 要
2011.3.19
在中国海事服务的中心总体安排和要求下,本研讨组8名成员于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20日在洛阳海事局绿化母亲河基地经过对《船舶结构与货运》适任考试大纲(初稿)进行了认真、细致地研讨,完成了对本科目适任考试大纲的修改。
本讨研组逐一核查了《STCW 2010修正案》与本科目相关的最低适任标准条目,认为新修改的本科目考试大纲不但实现了对最低适任标准条目的全覆盖,且明显高于修正案所要求的最低适任标准。
讨研组成员仔细审阅了海事局征集的与本科目相关意见,对新修改的本科目考试大纲增加了“重型吊杆”等条目。经查,本科目的征求意见的采纳率超过80%。
新修改的本科目考试大纲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
1. 将船舶修理与货运单证转至船舶管理科目。
2. 补全了船舶结构相关内容,如船舶常识、冰区及结构加强、甲板排水系统、滑车、绞辘和索具、重型吊杆等。
3. 将原船舶货运部分的船舶尺度、水尺标志、各种类型船舶结构特点、船舶登记吨位等前移至船舶结构部分。
4. 在大纲货运部分新增了不少内容,如使用稳性规则注意事项、船舶破损对浮态及GM计算、滚装船运输、集装箱系固受力计算等条目。
5. 删除了原大纲中所有货运评估条目。
此外,讨研组成员修改了许多大纲条目用词,调整了10多处条目的前后次序,特别是修改和调整了大量大纲条目所属的适用对象,较大幅度地缩减了原适用于未满500总吨大副和二/三副,难度较高且实用价值不大条目。
讨研组成员讨论了本科目对吨位提高、航区扩大船长、驾驶员的应考规定,认为,船长航区扩大(自丙类航区扩大)应加考本科目;大副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均应加考本科目;二/三副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均应加考本科目。
板凳 发表于 2011-06-01 21:18 回复(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研讨会“航海学”工作组工作总结
2011年3月16日至20日,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研讨会在河南洛阳华洋乡村俱乐部进行。根据会议安排,航海学工作组对履约考试科目“航海学”适任考试大纲进行了研讨和修订,现将工作进行总结。
1.“航海学”研讨工作组成员
根据会议安排,航海学研讨工作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张吉平:大连海事大学(组长)
张永宁:大连海事大学
祝建国:武汉理工大学
陈登俊:上海海事大学
张寿桂:集美大学
刘加钊: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顾惠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杨太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杨亚新: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李建广: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秘书)
2. 研讨依据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修订总原则;
与会人员的海上实践、教学、培训、考试与评估经验;
大纲征求意见;
04版考试大纲。
3. 修订原则
鉴于新的《航海学》考试内容包含了原《航海学》《航海气象与海洋学》的内容,小组首先确定了新大纲的修订原则:
1)全面覆盖公约内容;
2)充分吸收各方意见;
3)切实考虑中国航海实际;
4)根据职务要求,对不同适用对象的考核侧重点如下:
(1)三副:注重基础和知识面的广度。
(2)大副:注重知识的提高和工作的针对性。
(3)船长:注重知识的深度、工作的针对性和安全分析能力。
4. 研讨过程
首先对照公约,对大纲征求意见稿逐条研讨,确定取舍或优化,然后对大纲知识点逐条研讨、修改。研讨注重各个适用对象之间考核内容的衔接、相同适用对象不同科目之间内容的衔接、理论考试与实操评估的衔接、陆地培训与船上实训的衔接,删减海上实践中不需要和不适合的内容,增加公约新要求和航海新技术的内容,优化相应内容使之更加符合各个适用对象的实务。根据征求意见的要求,细化了大纲部分知识点,使之更具备操作性。
5. 内容调整说明
1)航海气象部分:相对于原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大副的理论考试内容。
2)ECDIS:将ECDIS作为大副的评估内容,管理级不进行理论考试。
3)删除了“简易墨卡托海图绘制”“天体视运动”“雷达设备基本工作原理”等内容的理论考试;将“雷达基本操作与设置”“试操船”等内容由理论考试修改为实操考核。
4)增加船长“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删除相应内容的理论考试;
5)增加大副“测罗经差”评估,删除“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相应内容修改为理论考试。
其他内容的修改与调整见大纲修订稿。
理论考试大纲修订稿的知识点分布如下表:
适用对象 | 考核知识点总数 | 航海学部分知识点 | 气象部分知识点 | |
9201 |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 | 110 | 51 | 59 |
9202 |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 | 80 | 35 | 45 |
9203 |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大副 | 133 | 18 | 115 |
9204 |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大副 | 115 | 13 | 102 |
9205 |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 | 236 | 166 | 70 |
9206 |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 | 195 | 129 | 66 |
9207 | 未满500总吨船长 | 128 | 75 | 53 |
9208 | 未满500总吨大副 | 125 | 72 | 53 |
9209 | 未满500总吨二/三副 | 68 | 59 | 9 |
6. 建议
根据考试与评估内容的衔接性,各适用对象的评估项目如下:
适用对象 | 评估项目 | |
9201 |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 | 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 |
9202 |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 | 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 |
9203 |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大副 | 测罗经差、ECDIS |
9204 |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大副 | 测罗经差、电子海图 |
9205 |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 | 航线设计、ECDIS、雷达使用 |
9206 |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 | 航线设计、电子海图、雷达使用 |
9207 | 未满500总吨船长 | 航次计划 |
9208 | 未满500总吨大副 | 电子海图 |
9209 | 未满500总吨二/三副 | 航线设计、电子海图、雷达使用 |
根据内容的可操作性,建议将9203、9204的测星定位,9205、9206、9209海图作业(包含航迹推算、陆标定位、测天定位)、航海仪器使用(包含GPS、AIS、测深仪、计程仪、电罗经、磁罗经等)以及9208的陆标测罗经差作为船上培训内容,并通过“见习记录簿”(重新制定)进行考核。
地板 发表于 2011-06-01 21:19 回复(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研讨会 “航海英语”工作组工作总结
2011年3月16日至20日,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研讨会在河南洛阳华洋乡村俱乐部进行。根据会议安排,航海学工作组对履约考试科目“航海英语”适任考试大纲进行了研讨和修订,现将工作进行总结。
1.“航海英语”研讨工作组成员
根据会议安排,航海英语研讨工作组是本次研讨会中成员最多的工作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涂兴华:上海海事大学(组长)
谢洁瑛:上海海事大学
罗卫华:大连海事大学
王建平:大连海事大学
於 健: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江海学:集美大学
陈丽全:福建航运学院
柯道煌 上海远洋海事培训中心
章 涵: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张 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李恩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肖奕珊:广州航海专科学校
欧阳江萍:广东海事局
2. 研讨依据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修订总原则;
与会人员的海上实践、教学、培训、考试与评估经验;
大纲征求意见;
04版考试大纲。
3. 修订原则
鉴于我国船员英语水平的现状,以及我国从船员大国向船员强国战略发展的总目标,确定了新大纲的修订原则:
1)全面覆盖其他考试科目的核心内容;
2)充分吸收各方意见;
3)切实考虑中国航海实际,适当降低二、三副的考试难度,提高管理级船员的英语运用能力;
4)突出“航海英语”作为一门工具语言而非航海专业,只要求各职务考生能够运用这门工具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5)根据职务要求,对不同适用对象的考核侧重点如下:
(1)二、三副:侧重对英版航海图书资料和航海仪器使用说明书的查阅,对国际公约的概要了解等英语阅读能力,以及如航海日志、演习记录等基本写作能力。
(2)大副:侧重有关船舶结构和货运知识的英语阅读能力,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电函的写作能力。
(3)船长:侧重对国际公约、航运法规和航运业务的英语运用能力,以及对外业务的写作能力。
4. 研讨过程
首先由专家们各抒己见,发表对“航海英语”的理解和定位,气氛相当热烈,最后达成共识:“航海英语”只是一门工具语言,不必考核深奥的专业知识,而是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英语专业词汇,知道如何使用英语查阅相关专业书籍,熟悉英版专业书籍的语言特点,并具备各职务必须的业务电函等写作能力。
然后,基于对之前的大纲修订稿的章节顺序进行大幅度调整,使各章节的内容与新大纲其他科目的内容相一致。在充分考虑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对各章节逐条研讨,确定取舍或优化。删除对专业要求过高的内容,增加公约新要求的内容,特别细化了国际公约和规则部分。
最后根据不同适用对象的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各自需要掌握的部分,并尽可能避免重复。
5. 内容修改、调整说明:
1)删除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航行与值班,设备维护与保养,海上应急,以上部分主要用于评估考核内容。
2)增加部分:公约新要求的ECDIS、LRIT、IBS、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等内容。
3)调整部分:将写作部分放在最后章节,章节总数共11章节,与原来的章节数一致。
4)细化国际公约和规则的内容,由于公约和规则的内容很多,而且都是法规和专业词汇,实际工作中也并不要求船员掌握所有内容,而只是提高他们的语言能力,懂得并且能够查阅这些专业书籍,为了降低教学与考试的难度,使教学更有针对性,只从公约中指定部分与各自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章节或条款进行示范教学和考试。
理论考试大纲修订稿的知识点分布如下表:
适用对象 | 考核知识点总数 | 阅读部分知识点 | 写作部分知识点 | |
9001 |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 | 49 | 40 | 9 |
9002 |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大副 | 45 | 36 | 9 |
9003 | 无限航区船舶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 | 45 | 41 | 4 |
《航海英语》
适用对象:
9001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
9002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大副
9003 无限航区船舶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
考试大纲 | 适用对象 | ||
---|---|---|---|
9001 | 9002 | 9003 | |
1航海图书资料 | |||
1.1 航路指南, | |||
1.1.1国家与港口 | √ | √ | |
1.1.2 自然状况 | √ | √ | |
1.1.3航行与规则 | √ | √ | |
1.1.4航路 | √ | √ | |
1.2进港指南 | |||
1.2.1 锚地 | √ | ||
1.2.2 港区 | √ | ||
1.2.3 进出港手续 | √ | ||
1.3其他航海出版物(灯标表、无线电信号表、潮汐表、世界大洋航路、海员手册等) | √ | ||
1.4 海图及海图作业 | √ | ||
1.5航海通告与航行警告 | √ | ||
2航海仪器 | |||
2.1雷达及ARPA操作 | √ | ||
2.2 磁罗经与陀螺罗经操作 | √ | ||
2.3ECDIS操作 | √ | √ | √ |
2.4测深仪、计程仪和航向记录仪器的操作 | √ | ||
2.5GNSS、VDR、AIS、SSAS、LRIT的操作 | √ | √ | √ |
2.6 IBS简介 | √ | √ | |
3航海气象 | |||
3.1航海气象要素与常用术语 | √ | ||
3.2海上气象报告 | √ | √ | |
3.3气象导航 | √ | ||
4 船舶操纵 | |||
4.1船舶操纵性能 | √ | √ | √ |
4.2锚泊与靠离泊作业 | √ | √ | √ |
5 船舶避碰 | |||
5.1总则 | √ | √ | |
5.2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 √ | √ | √ |
5.3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 √ | √ | √ |
5.4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 | √ | √ |
6船舶结构与设备 | |||
6.1船舶各部位名称 | √ | ||
6.2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 | √ | ||
6.3甲板设备 | √ | ||
6.4船体结构 | √ | ||
7船舶货运技术 | |||
7.1船舶货运基础知识 | |||
7.1.1重量和容积性能 | √ | ||
7.1.2船舶强度 | √ | ||
7.1.3船舶稳性 | √ | ||
7.2 杂货与货物系固规则 | |||
7.2.1杂货的有关术语 | √ | ||
7.2.2估计货物移动风险的标准 | √ | ||
7.2.3货物移动时采取的行动 | √ | ||
7.3 固体散货与IM**C规则 | |||
7.3.1固体散货的有关术语 | √ | ||
7.3.2散货积载和运输一般注意事项 | √ | ||
7.4 液货与IBC规则 | |||
7.4.1液货的基本术语 | √ | ||
7.4.2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 √ | ||
7.4.3人员保护 | √ | ||
7.5 集装箱与IMDG规则 | |||
7.5.1 集装箱的有关术语 | √ | ||
7.5.2危险货物的分类 | √ | ||
7.5.3危险货物的隔离方法 | √ | ||
7.6船舶适货检验报告 | √ | ||
7.7 货物检验报告 | √ | ||
8国际海事公约 | |||
8.1 SOLAS公约 | |||
8.1.1总则 | √ | √ | √ |
8.1.2消防、救生有关内容 | √ | √ | |
8.1.3 构造与货物装运有关内容 | √ | ||
8.1.4航行安全和安全管理有关内容 | √ | ||
8.1.5保安规则的有关内容 | √ | √ | √ |
8.2 STCW公约 | |||
8.2.1值班的一般原则 | √ | √ | √ |
8.2.2海上值班 | √ | √ | √ |
8.2.3港内值班 | √ | √ | √ |
8.2.4毒品与饮酒控制 | √ | √ | √ |
8.2.5身体适任标准 | √ | √ | √ |
8.3MARPOL公约 | |||
8.3.1防止船舶油类污染 | √ | ||
8.3.2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 | √ | ||
8.3.3防止船舶生活垃圾污染 | √ | ||
8.4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 |||
8.4.1休息与工作时间 | √ | √ | √ |
8.4.2居住条件 | √ | √ | √ |
9航运法规与业务 | |||
9.1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 | |||
9.1.1海牙规则 | √ | ||
9.1.2鹿特丹规则 | √ | ||
9.2航运业务合同 | |||
9.2.1提单 | √ | √ | |
9.2.2航次租船合同 | √ | √ | |
9.2.3期租合同 | √ | √ | |
9.3 救助合同 | √ | ||
9.4 船员劳务合同 | √ | ||
9.5 各种业务信函 | √ | ||
10船舶安全管理 | |||
10.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 √ | √ | √ |
10.2港口国检查文件(船舶证书和各种报表等) | √ | √ | |
10.3港口国检查报告及缺陷修正报告 | √ | ||
10.4 海事案例 | √ | ||
11航海英语写作 | |||
11.1夜航命令、常规命令及其他书面命令 | √ | ||
11.2 海上事故报告(碰撞、搁浅、火灾、溢油、货损货差、失盗、人员偷渡及出走、人身伤亡) | √ | ||
11.3海事索赔相关报告 | √ | ||
11.4海事声明与延伸海事声明 | √ | ||
11.5 船舶实施ISM规则的相关报告 | √ | √ | |
11.6 港口国检查相关报告 | √ | √ | |
11.7 各种业务信函(申请、说明,海事、海关、检疫与移民局等报表等) | √ | √ | |
11.8 船长交接报告 | √ | ||
11.9 大副批注 | √ | ||
11.10 船舶修理方面的有关内容 | √ | ||
11.11 货物损坏及港口作业方面的有关内容 | √ | √ | |
11.12 航海日志 | √ | ||
11.13演习记录 | √ | ||
11.14 船舶日常保养 | √ | √ | |
11.15 物料申请 | √ | ||
11.16 事故、损伤记录 | √ | √ |
5楼 发表于 2011-06-01 21:21 回复(0)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
征求意见稿 | 说明稿 |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 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 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 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 说明:本条为《规则》的管理机关的权限规定。 1、04《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
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限定签注。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 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适用范围。 1、与04《规则》相比,根据“本次履约特殊类型船舶的培训不在适任证书上消限”的原则,将“签注的船舶种类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等具体内容去除。从适任证书正面描述出发,对签注内容为限定签注。 2、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定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 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 1、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去掉出生地,增加性别、国籍和照片。 2、“限定项目”最终以本次履约的证书发放综合考虑确定,参见第七条 3、“签发官员署名”根据公约第A-I/2节必须要。 |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定项目”限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中的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等。(备注:仅适用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的适任证书上签注“仅适用…….船舶”,其他类型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来证明适任。)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限定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 说明:根据履约会议及与第三、四工作组保持一致。原规则是反向描述,本次证书是正面描述。 仅适用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的适任证书上签注“仅适用…….船舶”,其他类型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来证明适任。 |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A、B类两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电子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操作员。 (四)A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 6、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7、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8、GMDSS通用操作员。 (五)B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6、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 8、GMDSS限用操作员;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 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1、调整航区为无限航区(04《规则》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沿海和近岸合并); 2、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 3、等级参照04《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4、电子员分为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和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 5、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设置与04《规则》相比未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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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 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空白证书的印制规定。本条与04《规则》相比未做修改。 |
第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完成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规则第VI章规定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女性船员年龄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年龄小于65周岁; (四)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专业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合格的任职表现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六)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七)通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 (八)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说明:本条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1、结构上,本条原为04《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本次修订放在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符合法律条文分类。 2、本条第(六)款根据第六工作组(船员健康证书和值班规则工作组)确定。 3、根据《劳动法》及公约对于适任证书申请人年龄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国目前船员实际情况,将04《规则》“20周岁”的规定调整为“18周岁”。 4、增加关于培训合格证书的内容。履约会议原则决定适任证书对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第四工作组(培训合格证工作组)来描述述,规则里就在此一句带过,不重复。 |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及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 (二)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一)项规定的教育或培训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 | 说明: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的学历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航海类相关专业“确定为”航海专业”,将“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确定为“2年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 2、与04《规则》相比,增加对申请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及大副应完成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要求; 3、与04《规则》相比,增加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的规定。 |
第十二条 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或以上等级的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 说明: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的GMDSS操作证书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改为“GMDSS通用操作员或以上等级的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
第十三条 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合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及本款上述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二)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 | 说明: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的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明确了航海类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本款上述相应服务资历的要求。 2、本条与04《规则》相比,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 3、本条与04《规则》相比,增加大副晋升船长的服务资历6个月,理由:船长对船舶安全越来越重要,目前晋升船长过快,经验需要进一步积累。 |
第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 应持有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 说明: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服务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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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提高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 说明: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吨位提高服务资历要求。
特别说明:按照本次《规则》修订航区分为两个航区的原则,删除04《规则》第十七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的条款。 |
第十六条 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沿海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及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未满750千瓦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 (二)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一)项规定的教育或培训,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 (三)申请沿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 说明:本条为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的学历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航海类相关专业“确定为”航海专业”,将“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确定为“2年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 2、与04《规则》相比,增加对申请沿海航区75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及轮机长应完成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要求; 3、与04《规则》相比,增加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及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的规定。 4、与04《规则》相比,增加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的学历教育的规定,无限航区要求大专层次、沿海航区要求中专、两年制。 |
第十七条 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合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本款上述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二)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五)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 说明:本条为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的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明确了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相应的服务资历的要求。 2、本条与04《规则》相比,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增加了“高级值班机工”。 3、本条与04《规则》相比,增加了对电子员的服务资历要求,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
第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 应持有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 说明:本条为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服务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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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功率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 说明:本条为申请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功率提高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变化。 特别说明:按照本次《规则》修订航区分为两个航区的原则,删除04《规则》第二十二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的条款。 |
第二十条 申请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以下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 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相关专业的适任培训。 (二)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 申请GMDSS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或培训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适任培训。 | 说明:本条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学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2、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删除“航海类技工学校”的要求。 |
第二十一条 申请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18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 说明:本条为申请GMDSS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服务资历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无变化。 |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限航区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若不满足本规则第十一条(二)项专业教育或培训要求,应在满足本规则第十二条相应资历要求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2个月资历才可申请。 申请无限航区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者,若不满足本规则第十六条(二)项专业教育或培训要求,应在满足本规则第十七条相应资历要求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2个月资历才可申请。 | 说明:本条为本次规则修订新增条款。 1、本条为申请无限航区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不满足航海类大专层次学历要求,可以通过分别延长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来补充。 |
第二十三条 非航海类工科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适用本规则有关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生的相应规定。 具有12个月及以上值班资历的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适用本规则有关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学员或航海专业中专学生的相应规定。 | 说明:本条为本次规则修订新增条款。 1、将非航海毕业生参加适任培训考试的规定纳入《规则》,同时考虑目前非航海工科培训1年的时间难以完成相应的培训,顾考虑将培训延长为18个月,培训后适用本规则有关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生的相应规定,即相当于完成了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2、鼓励具有航海资历的普通值班船员参加航海适任培训,充实高级船员队伍,丰富完善船员结构,即“三明治”教育。 |
第二十四条 申请GMDSS通用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如持有本规则定义的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可免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要求。 | 说明:本条为本次规则修订新增条款。 适当放宽持有丙类驾驶员证书船员考GMDSS证书的学历限制。 |
第二十五条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培训合格证,具体培训、考试和发证要求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颁布。 | 说明:本条为本次规则修订新增条款。 1、根据本次履约《规则》修订原则,将特殊船舶的特别要求放在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第四工作组),《规则》留好接口。 |
第二十六条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的化学品运输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船舶等级确定。 | 说明:本条为在客船、化学品船上任职的需要的适任证书和服务资历计算的特别规定。 1、第一、二款为04《规则》条款,继续保留。 2、第三款为新增条款,考虑到目前化学品船主要吨位集中在3000总吨左右,出于安全和目前国际航线一等船员在二等船舶任职现状等综合考虑,无限一等船员在无限航区二等化学品船舶上任职,可认定为无限航区一等资历,即“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的化学品运输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船舶等级确定。” |
第二十七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 说明:本条为发生海事后,资历计算条款。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删除了考试、评估的描述,直接表述为申请适任证书。 2、删除04《规则》“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的描述,原表述难于理解,容易引起歧义。 |
8楼 发表于 2011-06-07 09:55 回复(0)
第二十八条 申请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需满足本规则第十条第(五)项要求,方可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考试、评估。 三副晋升二副、三管轮晋升二管轮,可以免除本条上款规定。完成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的,可以免除本条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
第三十条 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适任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
第三十一条 参加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 |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 |
第三十三条 有考试科目或评估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3年内申请补考;正在接受航海专业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航海专业的学生申请在校期间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有考试科目或评估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3年内申请5次补考。 考试、评估逾期不能全部通过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
第三十四条 从事考试、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利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考试、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
第三十五条 从事航海教育或船员培训的机构,应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的审核。从事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船员教育和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 |
第三十六条 正在接受2年制航海专业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航海专业中专学生满足5年内至少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在结业或毕业前由其所在培训或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参加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及电子员的适任考试、评估。 正在接受航海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或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满足5年内至少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在毕业前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参加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及电子员的适任考试、评估。 具有12个月及以上值班资历的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参加18个月或2年制航海专业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航海专业中专学习的学生,可以在结业或毕业前由其所在培训或教育机构按其服务的航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对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的适任考试、评估。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且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专业教育机构按本规则要求组织的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成绩;也可以认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船员培训考核制度和机制健全的航运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组织的对本公司船员进行适任评估的成绩。具体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颁布。 |
第三十七条 已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 (一)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相应或低航区、相应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任职前船上培训,其间需完成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至少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助理驾驶员或助理轮机员职责。 (二)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二副、二管轮或见习大副、见习大管轮职务期间,在相应或低航区、相应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培训,其间需完成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 (三)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在相应或低航区、相应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培训,其间需完成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 申请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和各类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取消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限定等,免予船上培训。 |
第三十八条 适任证书可由与船员签有劳动合同的航运单位,或由与船员签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服务机构、或由船员本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取得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航运单位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或参照海事业务执法工作流程《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有效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五)《船上培训记录簿》; (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航海类适任培训结业证明;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必要时); (九)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规则第VI章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必要时);; (十)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职务签证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二)、(三)、(四)、(六)、(八)、(十)项规定的材料。 |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适任证书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
第四十二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二)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积有不少于3个月的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三)履行了被认为是等同于本条第(一)款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 (四)在最近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但不满足本条第(一)或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完成规定的模拟器培训或船上培训并通过相应项目的适任评估。 (五)在最近5年内海上服务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适任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本条各款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是指,在与所持证书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同或低一级职务的资历;或在与所持证书相同或低航区、相同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的资历;或与所持证书相同航区、相同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的资历。 |
第四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三十九条(一)、(二)、(三)、(四)、(六)、(八)、(十)项规定的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
第四十四条 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如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距补发日不足一年,且申请人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可直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
第四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可为该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且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特免证明,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时,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等。 |
9楼 发表于 2011-06-07 09:56 回复(0)
第四十六条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者,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持有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 (二)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 (三)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 (四)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 | 说明:本条为申请特免证明的船员条件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四十七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 说明:本条为每条船特免证明数量限制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四十八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 说明:本条为特免证明到港失效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四十九条 特免证明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 说明:本条为特免证明印制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五十条 持有《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签证(以下简称“承认签证”)。 未持有承认签证的上述船员不得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非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不予签发承认签证。 | 说明:本条为缔约国证书签证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五十一条 申请承认签证,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有关要求和该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员身份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报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人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不予签发承认签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说明:本条为申请证书签证的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海事机构审批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该持证船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规的相关知识。 | 说明:本条为申请承认签证,需参加培训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删除了船长的承认签证,依据《船员条例》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应当理解为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必须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
第五十三条 承认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 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承认该适任证书的签证自动失效。 | 说明:本条为承认签证有效期从属缔约国适任证书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五十四条 持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承认的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但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申请者须通过考试和评估或完成相应的航海类教育和培训。 中国籍船员持有STCW公约非缔约国适任证书及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不予承认。 | 说明:本条为持有缔约国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如何申请换发中国证书的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五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承认签证的持有人有不适任的证据,或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可以扣留或吊销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 | 说明:本条新增条款,即扣留或吊销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的情形规定。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 |
第五十六条 持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承认的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的承认按本章第五十四至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 说明:本条为STCW公约第五章要求需要签证的船员证书如何申请签证的规定条款。根据公约新增加,马尼拉修正安对证书分类和签发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对第五章规定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缔约国进行签证。 |
第五十七条 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 说明:本条为承认签证印制规定的条款。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修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录用、培训、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评估、证书或签证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文件和数据,包括船员的资历、培训、持证、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 公司应及时并准确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员在境内外发生的事故责任情况以及船员在航次中擅自离职和中止职务的行为。 | 说明:本条为对公司的要求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强化公司的责任,增加了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备船员事故责任等情况以及船员在航次中有无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止职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严格执行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备船员事故责任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离职、中止职务。 |
第五十九条 组织安排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保证包括船上培训和见习等各类船员培训的有效实施;公司应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船上培训可通过包括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多种方式进行;公司负责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 说明:本条为对公司的要求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组织安排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是04规则的第58条。其他是根据马尼拉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强化公司在船员培训中的各项责任:包括制定专人负责、保证学习环境和时间、可提供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及完整记录的保存。突出公司培训在船员素质提高中的作用。 |
第六十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指派的船员: (一)按本规则和有关船舶配员规定的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 (三)具有良好利用工作语言沟通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履行职责。 | 说明:本条为对公司指派船员上船应满足的要求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增加保安的描述。 2、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增加了公司对所派船员具有良好语言沟通能力的要求。 根据STCW马尼拉修正案内容,公司应在任何时候都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SOLAS第V章第14条第3款:在所有船舶上,为确保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起到有效作用,应规定一种工作语言并将其记录在船舶航海日志上。本公约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或船长(合适者)应确定适当的工作语言。应要求每个船员能懂得这种语言,并在合适情况下使用这种语言下达指令和指示以及应答。如果该工作语言不是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所有需张贴的图纸和图表内应有该工作语言的译文。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针对具体船舶的介绍性培训计划并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在帮助新船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确保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个船员提供一个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的合理机会。上述有关要求和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一)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船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特别是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使用与回收操作以及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保安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 (二)被要求操作GMDSS设备的人员在上船时以及随后适当时间间隔内接受GMDSS的熟悉训练。 (三)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船员,负责使每个新船员获得基本信息,并及时安排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对每个新船员进行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 | 说明:本条为对公司指派船员上船应上船前应熟悉的内容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增加“公司应制定针对具体船舶的介绍性培训计划并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马尼拉修正案新增加:公司应向船舶提供旨在帮助新雇佣的海员熟悉其责任范围内的所有程序和设备的针对具体船舶的介绍性培训计划。 2、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增加一些熟悉内容。 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公司还应确保: .1 在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船上的所有海员应接受该种救生艇登艇和释放程序的熟悉培训。 .2 被指定操作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海员在上船前应接受过登艇、释放和回收该种救生艇的适当培训,包括至少参加过一次自由降落的释放,而且 .3 可被要求操作GMDSS设备的人员在上船时以及随后适当时间间隔内接受GMDSS的熟悉训练。 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本条增加了公司制定具体船舶的介绍性培训计划,关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使用与回收操作的熟悉和培训及被要求操作GMDSS设备的人员在上船时以及随后适当时间间隔内接受GMDSS的熟悉训练。 马尼拉修正案新增加:除旅客外,所有受雇或从事按要求需遵守ISPS规则的海船工作的人员,在被指派船上职责之前,应接受认可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并要求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应由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实施。 |
第六十二条 船员在船任职期间,其证书原件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证书保管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删除船员离职后应将证书妥为保管,不得留船保存。船员证书如何保存及保存地点,规则无需规定。 |
第六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二)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三)违反航行规则;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要求其重新培训和考试或者对其签发以其评估后确认的能力相适应的较低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具体评估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 说明:本条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订。本条留下一个接口,关于事故责任船员的适任能力的评估程序和办法制定。 |
第六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可对船员进行实操性检查。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 | 说明:本条为实操性检查的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订。 |
第六十五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可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程度等情况通过以下措施签发包括较低航区、等级、职务在内的适任证书: (一)强制其参加拟签发证书相对应职务的适任培训; (二) 并通过拟签发证书所对应的全部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 说明:本条为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理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根据《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将吊销之日起1年改为2年,方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 2、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另外04《规则》规定并通过一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的考试和评估,“一定”自由裁量太大,考虑明确按申请职务,全考。海事管理机构如何根据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程度等情况来确定向其签发包括较低航区、等级、职务在内的适任证书,与六十二条留下的接口一样需要解决。 |
第六十六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说明: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订。 |
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每个船员建立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记录包括船员注册、教育和培训、考试、评估、发证、海上服务资历、违章处罚等情况;以及船员的所有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报失、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明的登记;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规定,供其他缔约国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员证书电子登记,以便确认: (一)已签发证书、签证或其他资格证明的海员的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 (二)持证人可担任的职务和附带的任何限定; (三)持证人可履行的职能、所授级别和附带的任何限定。 | 说明:本条为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员档案规定的条款。 1、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根据公约马尼拉修正增加了对船员电子档案的要求。 公约第I/2条第14款 各缔约国应保持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如可行,还包括普通船员的所有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报失、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明的登记; 公约第I/2条第15款 当海员向其他缔约国和公司呈交其证书以求根据规则第I/10条得到承认或被雇用上船,而这些国家和公司需要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各缔约国应向其提供适任证书、签证和特免证明情况的资料。 登记的电子查询,在根据第I/2条第15款规定维护电子登记时,应制定规定使缔约国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这些电子登记,以便确认: .1 已签发证书、签证或其他资格证明的海员的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 .2 持证人可担任的职务和附带的任何限制;以及 .3 持证人可履行的职能、所授级别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
第六十八条 船员从事或者参与伪造、变造、出售、转让、出借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说明:本条规定与04《规则》相比, 1、将“……转让船员适任证书谋取非法利益”中的“谋取非法利益”删除,违法行为与“是否“谋取非法利益”无关,都要处罚。 2、增加“出借”条款,“出借”是原规则漏掉的情形,实际上是常见情形。 3、根据《船员条例》修订罚款金额。 |
10楼 发表于 2011-06-07 09:57 回复(0)
11楼 发表于 2011-06-07 09:59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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