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船员解除劳动合同关于高级船员解除劳动合同 《转贴》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试行)
编者按
公司制定的与自有船员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依据。根据国家劳动法规,这些规章制度要向全体自有船员公布,这有利于公司依法合规地进行管理,有利于船员在熟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更好地遵守执行,也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将通过《船友》,陆续刊登公布与船员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同公司正式文件公示送达全体船员。船友2005年第8期已刊登了《深圳香远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77-78页)、《航海院校毕业生实习、见习管理规定》(39-40页),从本期开始,还将陆续刊出相关规章制度,请全体自有船员关注、阅读、保存。
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和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高级船员(含航海院校毕业生,下称船员)劳动合同期未满,船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赔偿的情形以外,应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试行)如下:
一、船员单方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含要求调动、辞职等,以下统称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偿还公司招收录用而直接支付的费用:
1、教育补偿费:
船员工作不满5年海龄(指在船工作时间,不含预分实习期,下同),需偿还公司招收录用而直接支付给院校的教育补偿费。教育补偿费=当年教育补偿费÷60个月×(60个月-本人海龄)。当年教育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2、在校办理的各类证书费:
自2002年开始,公司为新招收录用的大学生报销在校办理的各类证书费(含履约培训费用及考适任证书费用)。船员工作不满5年海龄,需偿还公司证书费。证书费=当年报销证书费÷60个月×(60个月-本人海龄)。当年报销证书费标准见附表。
(二)偿还公司垫付的教育培训费:
船员经公司出资垫付,参加适任证书培训、STCW履约培训、GMDSS培训、船舶保安员培训、超大型船舶操纵培训或报务员、电机员参加转岗培训后,在船工作未满五年海龄(STCW履约培训分几次完成的,培训后的海龄和教育培训费分段计算),需偿还公司当年为其垫付的教育培训费。教育培训费包括公司垫付的:1、参加培训的往返路费;2:报名费;3:培训费;4、住宿费;5、资料费;6、办证费;7、培训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补助等。教育培训费=当年教育培训费÷60个月×(60个月-本人培训后海龄)。多次参加适任证书培训者,其适任证书培训费以最高级别的一次计算。当年教育培训费标准如下表:
(三)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任实职船长、轮机长,为20000元;任实职大副、大管轮,为10000元;任其它职务高级船员或院校毕业学生,为5000元。
(四)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因遗失应交还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或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五)赔偿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二、船员自动离职,或被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含开除、辞退、除名等),在赔偿上述费用后,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转出档案、户口等手续。
三、船员被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免予赔偿上述费用。
四、船员因工伤或患有永久性不宜上船工作的疾病,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免予赔偿上述费用。
五、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因伤病不能上船工作的船员,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全额支付上述赔偿费用,本人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经核查情况属实后,可酌情减免部分赔偿费用。
六、已多年未上船工作且欠公司款或住公司房的船员,在还清借款或处理完住房问题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可免予赔偿上述费用。
七、航海院校预分生在实习期内,因违反公司制度和纪律被退回学校,上、下船路费及办理国内各种证书、船籍国证书的费用由本人负责(公司已垫付的,预分生须偿还)。本人违约要求退回学校改派,按来源院校当年关于预分生违约的赔偿规定执行。预分生患有不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疾病,被公司退回学校,免予偿还各项费用,但路费自理。
八、本规定(试行)未尽事宜及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
九、本规定(试行)由深圳香远船员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暂行)为公司与船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规定(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做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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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试行)
编者按
公司制定的与自有船员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依据。根据国家劳动法规,这些规章制度要向全体自有船员公布,这有利于公司依法合规地进行管理,有利于船员在熟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更好地遵守执行,也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将通过《船友》,陆续刊登公布与船员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同公司正式文件公示送达全体船员。船友2005年第8期已刊登了《深圳香远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77-78页)、《航海院校毕业生实习、见习管理规定》(39-40页),从本期开始,还将陆续刊出相关规章制度,请全体自有船员关注、阅读、保存。
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和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高级船员(含航海院校毕业生,下称船员)劳动合同期未满,船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赔偿的情形以外,应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试行)如下:
一、船员单方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含要求调动、辞职等,以下统称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偿还公司招收录用而直接支付的费用:
1、教育补偿费:
船员工作不满5年海龄(指在船工作时间,不含预分实习期,下同),需偿还公司招收录用而直接支付给院校的教育补偿费。教育补偿费=当年教育补偿费÷60个月×(60个月-本人海龄)。当年教育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2、在校办理的各类证书费:
自2002年开始,公司为新招收录用的大学生报销在校办理的各类证书费(含履约培训费用及考适任证书费用)。船员工作不满5年海龄,需偿还公司证书费。证书费=当年报销证书费÷60个月×(60个月-本人海龄)。当年报销证书费标准见附表。
(二)偿还公司垫付的教育培训费:
船员经公司出资垫付,参加适任证书培训、STCW履约培训、GMDSS培训、船舶保安员培训、超大型船舶操纵培训或报务员、电机员参加转岗培训后,在船工作未满五年海龄(STCW履约培训分几次完成的,培训后的海龄和教育培训费分段计算),需偿还公司当年为其垫付的教育培训费。教育培训费包括公司垫付的:1、参加培训的往返路费;2:报名费;3:培训费;4、住宿费;5、资料费;6、办证费;7、培训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补助等。教育培训费=当年教育培训费÷60个月×(60个月-本人培训后海龄)。多次参加适任证书培训者,其适任证书培训费以最高级别的一次计算。当年教育培训费标准如下表:
(三)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任实职船长、轮机长,为20000元;任实职大副、大管轮,为10000元;任其它职务高级船员或院校毕业学生,为5000元。
(四)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因遗失应交还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或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五)赔偿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二、船员自动离职,或被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含开除、辞退、除名等),在赔偿上述费用后,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转出档案、户口等手续。
三、船员被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免予赔偿上述费用。
四、船员因工伤或患有永久性不宜上船工作的疾病,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免予赔偿上述费用。
五、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因伤病不能上船工作的船员,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全额支付上述赔偿费用,本人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经核查情况属实后,可酌情减免部分赔偿费用。
六、已多年未上船工作且欠公司款或住公司房的船员,在还清借款或处理完住房问题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可免予赔偿上述费用。
七、航海院校预分生在实习期内,因违反公司制度和纪律被退回学校,上、下船路费及办理国内各种证书、船籍国证书的费用由本人负责(公司已垫付的,预分生须偿还)。本人违约要求退回学校改派,按来源院校当年关于预分生违约的赔偿规定执行。预分生患有不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疾病,被公司退回学校,免予偿还各项费用,但路费自理。
八、本规定(试行)未尽事宜及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
九、本规定(试行)由深圳香远船员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暂行)为公司与船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规定(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做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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