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龙爪岩以下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8。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为标准。
二、龙爪岩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为标准。
三、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4.5米水深为标准。
四、设标原则:深水航道应尽可能顺直并双侧设标。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应加装雷达应答器。
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江面宽阔,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公里;江阴至燕子矶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公里;燕子矶以上航段航路应双侧设标,航标应适当加密。
附件二: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路的北侧(黑浮标连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标的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福姜沙北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400米,水深5.0米。
二、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推荐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小型船舶全部沿深水航路下行。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设置上行推荐航路。除特定航路水域外,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太平洲上口航行警戒区至丹徒航行警戒区、定易洲航行警戒区至太平圩航行警戒区之间黑浮标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三、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的水域且可能存在丁坝等整治建筑物的水域,应设置相应的示位标。
附件五: 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1、受控对象: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2、受控航段:井45至#47浮、#48浮至#52浮及#56浮至#58浮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上行在#41至#43浮、#46至井48浮、#52浮至#55浮之间水域;下行在江阴大桥至#59浮、#55-1浮至#52浮、#46至#48浮之间水域。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
二、尹公洲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2、受控航段:长江#105红浮与#105黑浮联线上300米至尹公洲下塔形岸标与#104红浮联线之间水域;#100-1红浮与#101黑浮与#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附件六: 长江江苏Et桥IX航路规定
一、南京大桥桥区航路规定:南京长江大桥通航按《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桥区船舶航路规定:
1、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5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800米处南剑匕两岸联线。
南汊桥桥孔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1号、3号桥孔为小型船舶上行通道;2号桥孔为上下行船舶通道,船舶在此通道内各自靠右航行,航路宽度各为航标标示宽度的二分之一。
2、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0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7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北汊桥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7号桥孔为上行船舶通道,8号桥孔为下行船舶通道。
附件七: 长江江苏段汊江、捷水道航路规定
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5左右通航标与#B13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标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井59左右通航浮与福姜沙北水道#F7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标与福北#n浮之间的长江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北水道设标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南水道过境通过。
三、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要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四、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
(二)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
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
(三)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
五、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专用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
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
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3、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标上15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出口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
4、通信联系:上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标处,下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5、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六、大胜关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梅子洲头与南岸南下电牌联线;下界为梅子洲尾与三叉河口上端联线。
(二)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三)大胜关水道实行分边通航制。
1、双闸航行警戒区以下,船舶上行分边航路靠梅子洲岸侧,下行分边航路靠南岸侧;
2、双闸航行警戒区以上,船舶上行分边航路靠南岸侧,下行分边航路靠梅子洲岸侧;船舶穿越时,应按警示标志指示的方向穿越。船舶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航路所在的一侧航行。
附件八: 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常熟华润、亚太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常电井2双槽浮与常港#6红浮联线;下界为亚太#1红浮与亚太#2白浮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小型船舶通过。500总吨以上
危险品船舶和大型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为华洋化工码头上端,下界为长江#18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出口受控船舶在营#4红浮上。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上行受控船舶等候下行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三、天生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 (横港沙北槽)上界为九圩港河口,下界为通吕河口。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
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天#2红浮以下水域;出口受控船舶在天#4红浮以上水域。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
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四、如皋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长江如皋#1浮至#5浮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五、江都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行规定
(一)水域范围:三江营河口至八江口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文件
苏海事[2003)163号
关于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船舶:
2003年5月6日,交通部以交海发[2003]171号文正式批准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实施《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航行时所有船舶必须选择正确的航路或通航分道行驶;停泊时必须在规定的锚地和停泊区内停泊。
二、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决定: (一)撤消长江江苏段的所有"横驶区";(二)取消海轮推荐航线;(三)"限于吃水的海船"标准由原来的实际淡吃水7米提高为9.7米;(四)禁止船舶使用红绿闪光灯;(五)原在长江江苏段施行的所有关于航行和停泊管理方面的规定或规范性文件,凡与《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凡违反规定错走航路或不在规定锚地、停泊区停泊的船舶,其当班驾驶员(引航员)必须及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四、船舶航行时如发现有航行标志灭失、移位异常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海事主管机关或航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触碰航标事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故意隐匿不报或逃逸的,主管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超大型船舶"必须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经核准和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后,方准进江航行。
六、在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内,严禁在深水航道、推荐航路、特定航路或锚地、停泊区内进行捕鱼、挖砂作业。
七、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凡在《规定》适用的通航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一律按《规定》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有关当事方和利害关系人按此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龙爪岩以下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8。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为标准。
二、龙爪岩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为标准。
三、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4.5米水深为标准。
四、设标原则:深水航道应尽可能顺直并双侧设标。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应加装雷达应答器。
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江面宽阔,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公里;江阴至燕子矶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公里;燕子矶以上航段航路应双侧设标,航标应适当加密。
附件二: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路的北侧(黑浮标连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标的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福姜沙北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400米,水深5.0米。
二、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推荐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小型船舶全部沿深水航路下行。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设置上行推荐航路。除特定航路水域外,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太平洲上口航行警戒区至丹徒航行警戒区、定易洲航行警戒区至太平圩航行警戒区之间黑浮标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三、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的水域且可能存在丁坝等整治建筑物的水域,应设置相应的示位标。
附件五: 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1、受控对象: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2、受控航段:井45至#47浮、#48浮至#52浮及#56浮至#58浮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上行在#41至#43浮、#46至井48浮、#52浮至#55浮之间水域;下行在江阴大桥至#59浮、#55-1浮至#52浮、#46至#48浮之间水域。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
二、尹公洲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2、受控航段:长江#105红浮与#105黑浮联线上300米至尹公洲下塔形岸标与#104红浮联线之间水域;#100-1红浮与#101黑浮与#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附件六: 长江江苏Et桥IX航路规定
一、南京大桥桥区航路规定:南京长江大桥通航按《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桥区船舶航路规定:
1、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5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800米处南剑匕两岸联线。
南汊桥桥孔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1号、3号桥孔为小型船舶上行通道;2号桥孔为上下行船舶通道,船舶在此通道内各自靠右航行,航路宽度各为航标标示宽度的二分之一。
2、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0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7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北汊桥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7号桥孔为上行船舶通道,8号桥孔为下行船舶通道。
附件七: 长江江苏段汊江、捷水道航路规定
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5左右通航标与#B13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标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井59左右通航浮与福姜沙北水道#F7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标与福北#n浮之间的长江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北水道设标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南水道过境通过。
三、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要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四、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
(二)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
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
(三)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
五、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专用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
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
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3、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标上15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出口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
4、通信联系:上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标处,下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5、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六、大胜关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梅子洲头与南岸南下电牌联线;下界为梅子洲尾与三叉河口上端联线。
(二)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三)大胜关水道实行分边通航制。
1、双闸航行警戒区以下,船舶上行分边航路靠梅子洲岸侧,下行分边航路靠南岸侧;
2、双闸航行警戒区以上,船舶上行分边航路靠南岸侧,下行分边航路靠梅子洲岸侧;船舶穿越时,应按警示标志指示的方向穿越。船舶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航路所在的一侧航行。
附件八: 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常熟华润、亚太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常电井2双槽浮与常港#6红浮联线;下界为亚太#1红浮与亚太#2白浮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小型船舶通过。500总吨以上
危险品船舶和大型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为华洋化工码头上端,下界为长江#18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出口受控船舶在营#4红浮上。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上行受控船舶等候下行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三、天生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 (横港沙北槽)上界为九圩港河口,下界为通吕河口。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
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天#2红浮以下水域;出口受控船舶在天#4红浮以上水域。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
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四、如皋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长江如皋#1浮至#5浮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五、江都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行规定
(一)水域范围:三江营河口至八江口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文件
苏海事[2003)163号
关于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船舶:
2003年5月6日,交通部以交海发[2003]171号文正式批准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实施《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航行时所有船舶必须选择正确的航路或通航分道行驶;停泊时必须在规定的锚地和停泊区内停泊。
二、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决定: (一)撤消长江江苏段的所有"横驶区";(二)取消海轮推荐航线;(三)"限于吃水的海船"标准由原来的实际淡吃水7米提高为9.7米;(四)禁止船舶使用红绿闪光灯;(五)原在长江江苏段施行的所有关于航行和停泊管理方面的规定或规范性文件,凡与《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凡违反规定错走航路或不在规定锚地、停泊区停泊的船舶,其当班驾驶员(引航员)必须及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四、船舶航行时如发现有航行标志灭失、移位异常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海事主管机关或航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触碰航标事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故意隐匿不报或逃逸的,主管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超大型船舶"必须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经核准和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后,方准进江航行。
六、在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内,严禁在深水航道、推荐航路、特定航路或锚地、停泊区内进行捕鱼、挖砂作业。
七、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凡在《规定》适用的通航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一律按《规定》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有关当事方和利害关系人按此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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