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文件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持有“04规则”甲 类和乙类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无限和近洋航区二等船舶上的任职资历在过渡期内可等同于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一等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可作为初次 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一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的资历。而沿海航区等级不够则不能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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