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2017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章第十五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适任证书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为:(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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