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3年内仅下列科目或者项目不合格,经本人申请,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二)轮机长和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三)电子电气员“电子电气员”理论考试科目和“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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