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持有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在海上浮动设施上行使无线电操作人员职能的,可视为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它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20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一)从申请之日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来自:舟山海事局邵老师工作室
请登录后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