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航线签注可在航线签注截止日期前12个月及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向原签注机关申请:
(一)在申请延续航线签注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有不少于所签注航线10个往返航次的航行经历,且1年内有不少于2个往返航次者,其所持海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航线签注时限可直接延续最长不超过5年。
(二)对于仅满足所签注航线的部分航线航行经历要求的,可依申请将满足航行经历要求的航线签注延续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不满足上述条件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重新通过适任证书航线签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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