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指出,对海员提供全面社会保障需要考虑的项目有:医保、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
贴和船舶灭失补偿津贴9个项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ILO各成员国在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时,其对海员提供的社会保障的保护应至少
应包括上述所列9个项目中的3个,对于居住在本国海员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必须不低于在其境内居住的岸上工人所享受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
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海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保险费,海员应缴纳个人应缴比例部分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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