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船东对受雇期间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1)船东应承担海员在船上服务期间疾病和受伤的医疗费用,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费用;
(2)船东应提供财务担保,对海员因工伤、患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规定的赔偿;
(3)如果发生海员受雇期间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况,船东应有责任支付丧葬费用;
(4)如果疾病或受伤造成工作能力丧失,船东应有责任:
①只要患病或受伤海员还留在船上或者在海员根据本公约得到遣返以前,向其支付全额工资;
②从海员被遣返或到达上岸之时起直到身体康复,或直到有权根据有关成员国的法律获得保险金(如果早于康复的话),按照国内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5)船东应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的海员留在船上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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