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
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
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但是,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海员承担遣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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