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第七条规定,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 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如能提供证明你仅负次要责任,则可不按前述处理,不影响培训合格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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