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发表于 2016-07-07 17:27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 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 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 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 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 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 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8. 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 总吨位未满50且主机功率未满75 kW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 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 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应在相关证书中标明或出具相应证明)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 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 总吨位500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1 + 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总吨位300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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