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事网评

再议船舶错过解约日的损害赔偿问题

管理员 发表于 2018-12-13 18:31

在航运实务中,出租人为了在市场上能获得更好的价钱,可能会虚报船舶的航速油耗;甚至为了能够执行某个比较合适的货载,有意虚报船舶的动态;而在执行的过程中,为了便利,也可能绕航中途港口添加备件或燃油等,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出租人对于船舶的动态所作的陈述并非真诚或者没有合理的基础,承租人是否能够主张损害赔偿?本文通过实务中关于交船的争议来谈谈“Monroe义务”及损害赔偿问题。

来源:航运佬

评论 (0人参与

作者
管理员

中国海员之家网站管理员


文章:2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