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后,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将更严
发表于 2018-11-22 18:30
排放控制区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标志着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的正式实施,经过三年的不断推进,2019年1月1日起,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实施又迎来了 一个新的起点…
01、2017、2018年珠海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珠海港是珠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的三个核心港口之一(深圳、广州、珠海)。
与2017年对燃油硫含量的控制措施相同,2018只是由核心港口扩展到珠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所有港口(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
02、2019年珠海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与2017、2018年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该要求将不仅限于船舶靠港停泊期间要使用低硫油,而是在整个排放控制区内都要遵守这一要求。
这对航经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有较大的影响,相关的船舶和公司应提前关注政策的变化,实际运营过程中注意船舶应在进入排放控制区之前换好低硫燃油。
03、2020年IMO对燃油硫含量要求
根据国MARPOL73/38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要求,2020年1月1日起,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0.5%m/m。
这意味着不管在不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域内,到这个时间节点,船上都应使用硫含量不应超过0.5%m/m的低硫油,而国内船舶排放控制区区域内的限硫政策还有待交通运输部进一步评估和制定,比如是否要求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是否进一步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地理范围等等。
04、珠海海事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要求,珠海海事局积极开展到港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船舶相关的证书、文书、记录等进行核查,并实施船舶燃油取样检测,将所抽取的油样送交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硫含量检测,对检测结果不符合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
2019年1月1日船舶排放控制要求扩展到整个排放控制区区域内后,珠海海事局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认真开展海事监督检查工作,为蓝天保卫战贡献力量。
05、如何应对?
船舶排放控制区看起来很复杂,是不是做起来也一头雾水?但是本着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原则,说这么多海不拎一些干货是说不过去的……
1.在全国上下发力开展污染治理攻坚战的背景下,航运公司应从管理层高度重视船舶排放控制工作,并把其作为体系管理的重要一环。
2.航运公司应加强岸基管理,挑选具有燃油供应资质、油品质量和信誉良好的单位作为船舶燃油供应商,并监督本公司的船舶必须前往上述正规加油站加装燃油。
3.船舶应强化加油管理,加油前应查看油品质量报告中的硫含量是否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硫含量不满足要求的应拒绝加装;加油过程中经按照规定留取油样并在船上保存;加油结束后应向供油单位索要燃油供应单证并按规定保存。
4.船员应熟悉所航行区域的船舶排放控制范围和限硫政策要求,在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之前应换好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并做好相应的换油记录以备检查。
来源:珠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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