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温州海事局查处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
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违法行为,
而这样的违法案例不在少数!
那么如何才能规范做好船舶燃油供给作业?
别急,海事百科为我们详细解答!
近期温州海事局执法人员
在辖区现场检查时发现
“浙***”轮XX月XX日有供受油作业
但未保存该次作业的
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这一行为违反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即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
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
和燃油样品
因该船系首次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并且当事人承诺立即改正
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做出首违不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
在作业前,除了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外,还应当做到:
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以上的检查项目在《安全检查表》做好记录并同步保存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备查。
在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
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船方应将加装燃油的时间、地点、舱号和数量等详细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等。
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IMO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含硫量等内容。
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来源|温州海事局
编辑|陈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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