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三步走”
第一步 申请无线电业务权限
1、用户注册
打开“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s://cspur.msa.gov.cn,下同)”;
点击“用户注册”,利用短信提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2、权限申请
依次点击“行政综合→权限申请→船舶登记系统(无线电业务)”;
注册提交机构点击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州海事局”,结果列表中勾选“无线电外网业务申请角色”,最后点击“提交审核”。
3、线下核对
公司用户申请请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委托书(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时)至政务中心窗口核验。
个人用户申请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政务中心窗口核验,核验通过予以开通权限。
第二步 选择申请许可业务类别
待海事局授权后,再次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依次点击“船舶管理→船舶登记系统”;
在左侧子栏目找到“无线电申请管理”模块,根据需求选择申请业务类别。
标识码/执照核发:未核发有效识别码/执照、经注销后重新申办识别码/执照的;
标识码/执照补发:已核发有效识别码/执照,但发生证书遗失、污损等情况的;已持有有效识别码/执照,但发生无线电设备变更等情况的(标识码/执照变更),也可通过“补发”路径申请;
标识码/执照注销:变更船舶/设施名称、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发生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失踪等情况的。
以“标识码/执照补发”为例:
点击“标识码/执照补发”,在申请单填写本次申请相关船舶的基础信息,点击“查询→补发”跳转入补发申请单填写页面。
根据船舶实际情况依次填写(如无则不填)“船舶信息”“电台执照/呼号信息”“地面无线电设备列表”“卫星移动通信设备”。
第三步 上传附件材料
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跳转至申请附件上传页面。
点击“上传”进入附件上传页面,点击“选择文件→上传”,即可上传附件材料,仅根据材料要求上传附件材料即可,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二、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附件材料要求
水上无线电台标识码业务办理
01、标识码核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可在江苏海事局官方网站的政务服务模块下载,下同);
(2)所有权证明材料(已登记船舶可免于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适用);
(5)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6)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7)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02、标识码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适用);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情况说明。
03、标识码注销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适用)。
04、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05、船舶呼号注销
船舶呼号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水上无线电台执照业务办理
01、执照核发/换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适用);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5)卫星通信船站入网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02、执照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适用);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03、执照注销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注意事项
1、申请函
各项业务办理必备材料之“申请函”可在江苏海事局官方网站的政务服务模块下载,网址为:
https://www.js.msa.gov.cn/art/2023/7/11/art_4569_343.html(下同)。
2、所有权证明材料
已登记船舶需提交所有权登记证书(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系统内查询到的可免于提交);
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可由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系统内查询到的可免于提交)或建造合同等替代;
固定平台等设施可由政府批件或相关等效材料替代。
3、原件与复印件
除申请函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采用电子政务申办的,原件的原色扫描件等视为原件,复印件应当以A4纸复印,并加盖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盖章/签字(船舶/设施为共有的,应当由所有船舶所有人/业主共同盖章/签字),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日期,复印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受理机构
普通船舶向船籍港所在地归口管辖的海事机构申办;
固定平台向作业区域所在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以栈桥或其他形式联结的海上移动/固定平台视为多座平台,应当分别申办标识码证书;
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向承建厂所在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5、注销申请人
现有船舶已核发过标识码的,变更相关信息后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由原船舶所有人向原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如船舶已重新登记,可由现船舶所有人向原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说明原因。
6、实施核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实船配备、安装、使用的相关无线电设备实施核查。
7、执照换发
应当在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8、并联办理
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可以与标识码核发、变更/补发并联申办,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9、服务指南
关于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业务的更多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或登录江苏海事局官网政务服务模块下载《服务指南》全文。
供稿 | 吕东岳
编辑 | 林 飞审核 | 邢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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