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油污水的定义及来源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什么是船舶油污水?
船舶油污水是指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机舱处所的含油污水
包括船舶机舱中污油、废油、含油污水,主要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以及机械处所泄露或维修工作时可能被油污染的水。
货油产生的含油污水
含油洗舱水
油船进厂修理或更换运油品种必须清洗货油舱。
采用高压水清洗船舱产生的污油水称为船舶洗舱污油水。
洗舱水的水量一般为该船载重量的20%左右。
洗舱水含油量一般为15000毫克/升左右。
洗舱水中层油浓度为30~130毫克/升。
含油压载水
油轮卸完油后,为确保安全航行和提高推进器的效率,需在货油舱内或压舱内装一定量的水,装入的水和附着在舱壁上的粘油混合就成了压载油污水。
一般压载水占该轮载重量的25%左右,含油量3000毫克/升左右。
压舱水中间层平均含油量一般为12~15毫克/升。
二、含油污水的处理方式
1.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达标排放出舷外
▼具体排放标准见《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见下图表1
重点提醒
1、达标排放条件
机器处所的含油污水排出物,在未经稀释时含油量不高于15PPM,并且船舶处于航行状态才可排放;
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排放要求,除了上面条件,还需要满足距离、瞬间排放率、排放含油总量等要求。详细要求见上表。
2、油污水处理记录和证据留存
油污水处理后注意如实记录到《油类记录簿》上。
使用舱底水处理装置后的记录,注意油污水转驳作业时间、转驳量、留存量、转驳舱室等要素是否记录完整、累计计算数值是否正确。
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的作业,规范记录到《油类记录簿》上,注意保存残油、油污水的接收单证。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0月中旬,吴淞海事局对“新***”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船上缺《溢油设备清单》中所要求的消油剂6桶、水桶4只。
案例二
2022年8月下旬,吴淞海事局对“民***”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船尾左舷油污水标准排放接头螺栓锈蚀严重,缺一组螺栓。
案例三
2022年6月下旬,吴淞海事局对“岱***”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2022年3月25日船舶油污水接收0.12m³,未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
四、对船舶油污水违规操作、处理的处罚
1、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责令改正,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罚款。
认定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2、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认定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3、船舶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认定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4、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罚款。
认定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五、海事检查重点
船舶证书、文书资料检查
一、《油类记录簿》检查重点:
《油类记录簿》记载应符合有关记载要求,与油污水相关的操作要如实记录且格式正确,不应有漏记,错记现象;
着重检查油污水转驳作业时间、转驳量、留存量、转驳舱室等要素是否记录完整、累计计算数值是否正确。
《残油、油污水转移接收单证》是否妥善保存,与《油类记录簿》中记载是否对应。
二、船舶检验证书防止油类污染部分的检查重点:
针对配备《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除了核查证书的有效期外,还要核查《防止油污证书》的附录页,附录页里应附有构造和设备记录,备注了所装滤油设备的型式以及该设备获得认可的决议是哪些;滤油设备处理的排量;
用于留存船上残油(油泥)或含油舱底水的舱室编号及容量。
对于配备《安全与环保证书》的船舶,上述附录页备注的内容,可参照《安全与环保证书》中防止油类污染的部分。
三、《油污应急计划》检查重点
配备要求:凡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拖船拖带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驳或拖带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驳时,拖船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副本;
4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 千瓦及以上的,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副本。
特别提醒:
①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核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应持有一份《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它可与《油污应急计划》合并为《船上污染应急计划》。
②所有油船及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需要取得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③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经过船籍港主管机关批准,船舶经买卖等变更后,应该重新申请批准,否则作为失效处理。
收集排放设备、管路检查
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
检查舱底水处理装置中自动记录的数据,并和《油类记录簿》相印证;
检查舱底水处理装置15PPM报警装置的状态以及油污水排放管路切换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
检查舱容,核实实际储存量与《油类记录簿》记载的量,看是否存在较大出入;
针对《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D项记录,检查每次油污水的处理量除以时间是否大于舱底水处理装置的最大处理能力。
检查甲板上油污水外排的端口、排放的标准接头,看接头是否合乎规范,是否存在偷排等异常情况。
机舱舱底水管系及油水分离器的布置应与船检机构审查批准的《机舱舱底水处理及控制系统布置图》相一致,检查是否存在私自改装、非法旁通、增设泵等方式改变污水处理管道,以达到非法排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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