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法条原文
1.《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62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108条第2项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二)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2.《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30条第2项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二)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知识链接
如何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危险货物每一个联合国编号对应的货物的具体特性,即每一种物质,物品和材料制定的溢漏应急措施表确定溢漏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的类别特性分为九类。
分别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具体应急措施还要针对险情是舱面危险货物溢漏、舱内溢漏、特殊情况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应急措施。
如:第一类爆炸品处置指南(参考)
1.爆炸性物件和物品(S-X)
(1)总体指导性措施不许带火种(如:明火,无防护的灯,电动手工工具,摩擦),穿防火花软底鞋,避免摩擦产生火花。
有静电危险,电荷可点燃易燃易爆物品。保持溢漏物质远离静电发生器(如移动电话,合成聚合物,如PVC手套的摩擦)。
(2)舱面溢漏物品:扫除或收拾起这些物品。
如物品仍然完整但出现损坏,将其隔离。
联系专家,征求处置意见。
使溢漏的物质保持湿润.用大量水将溢漏物清洗下船。
(3)舱内溢漏物品:扫除或收拾起这些物品.如物品仍然完整但出现损坏,将其隔离。
联系专家,征求处置意见。
使溢漏的物质保持湿润。
尽可能收集溢漏物。
清除到船外。
2.爆炸性化学品(S-Y)
(1)总体指导性措施不许带火种(如:明火,无防护的灯,电动手工工具)。
尽可能阻止溢漏。
有静电危险,电荷可点燃弹药。
保持溢漏物质远离静电发生器(如移动电话,合成聚合物,如PVC手套的摩擦)。
穿着防火花软底鞋。
有些被稳定的爆炸性混合物,水会将爆炸品与稳定剂分离,从而产生更大的危险。
爆炸性成分会变得对震动和热很敏感。
(2) 舱面溢漏物品:扫除或收拾起这些物品。
如物品仍然完整但出现损坏,将其隔离。
联系专家征求处置意见。
潮湿的物品应被抛弃。
使溢漏的物质保持在水中。
用大量水将溢漏物清洗下船。
(3)舱内溢漏物品:扫除或收拾起这些物品。
如物品仍然完整但出现损坏,将其隔离。
联系专家征求处置意见。潮湿的物品应被抛弃。
使溢漏的物质保持在水中。尽可能收集溢漏物。
清除到船外。
3.1.3毒性爆炸品(S-Z)
(1)总体指导性措施短时间吸入少量气体也能导致呼吸困难或严重中毒,要穿戴适当的防护服和自给式呼吸器。
不许带火种(如:明火,无防护的灯,电动手工工具)。
有静电危险,电荷可点燃弹药。
保持溢漏物质远离静电发生器(如移动电话,合成聚合物,如PVC手套的摩擦)。
穿着防火花软底鞋。
应特别注意以防止气体进入船上有人的区域,如生活区,机器处所,工作区。
使驾驶台和生活区位于上风。
或者,用水喷雾来驱散气体(水幕)以保护全体船员和生活区免受气体污染。
联系专家,征求处置意见。
(2)舱面溢漏让蒸汽散掉,保持清洁。
物品:扫除或收拾起这些物品。
如物品仍然完整但出现损坏,将其隔离并联系专家征求处置意见。
使溢漏的物质保持潮湿。
用大量水将溢漏物清洗下船。
清除污水。
(3) 舱内溢漏未经测试,佩戴自给式呼吸器,不得进入。
让蒸气消散,保持清洁。
物品:扫除或收拾起这些物品。
如物品仍然完整但出现损坏,将其隔离并联系专家征求处置意见。
使溢漏的物质保持在水中。
尽可能收集溢漏物。
清除到船外。
裁量基准
1.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所有人或经营人: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船长:5000-1万
责任船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5000-1万
2.未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所有人或经营人:6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船长:1-3万责任船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8000-2万
3.未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的;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所有人或经营人: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船长:3-5万责任船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2-5万
4.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所有人或经营人:3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
船长:暂扣证书6-9个月
责任船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暂扣证书6-9个月
5.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500万-1000万元的
所有人或经营人:4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船长:暂扣证书9-12个月
责任船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暂扣证书9-12个月直至吊销证书
6.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所有人或经营人:4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船长:暂扣证书12个月或者吊销证书
责任船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暂扣证书10-12个月直至吊销证书
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
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
“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险情”是指海上险情,即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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