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2日,南通如皋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停靠在东方石化码头的“泰轮油XX”的航行日志显示,6月27日在江阴进行了洗舱作业,但未在货物记录簿记录,也未通过一网通办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嫌洗舱未按规定报告。
经过进一步取证核实,船员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对此,执法人员向船员宣贯了洗舱作业相关法规要求,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洗舱作业安全与污染风险较大,各位船民朋友应熟悉相关法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洗舱作业安全。下面将向您简要介绍洗舱作业的相关注意事项。
洗舱风险应注意
洗舱作业风险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人员安全风险,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致使人员中毒、未按程序要求进入封闭场所进行操作造成人员中毒、窒息、伤亡以及人员静电控制不当等;
二:火灾爆炸风险,通讯、电器等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采取静电跨接等除静电措施、洗舱作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维修雷达等其他易造成火灾事故风险活动;
三:污染风险,船体结构或设备损害导致货物泄露、舱面泄露未及时处理、管路跑冒滴漏、水下排放管路未有效关闭及阀门损坏造成水域污染。
洗舱作业应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规定要求,船舶在开始洗舱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长江江苏段洗舱作业的船舶,应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洗舱作业报告。
洗舱水处置应合规
船舶洗舱水应经固定管线收集在液货舱或经船检机构认可的污液舱(柜)中,沿海航行船舶排放洗舱水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是在距最近陆地至少12海里,水深至少25米处的海域排放;
二是船舶在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航速不小于7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4节;
三是在水线以下排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船舶洗舱水禁止在内河水域排放,内河船舶洗舱水应送交洗舱站或具有处理资质等单位处置。
作业记录应规范
洗舱作业及洗舱水排放应按要求在货物记录簿记录,记录留船备查3年,船舶洗舱水送交岸上处置单位的应保存接收单证,长江干线航行船舶送交洗舱水的,还应通过“船E行”进行操作,“船E行”接收记录可代替纸质单证。
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应落实
洗舱作业应按《程序和布置手册》要求进行。洗舱前应制定船舶洗舱计划,作业人员应完全熟悉《程序和布置手册》以及MSDS货物特性及应急措施,提前对洗舱机、软管、加热器、泵浦管路、通风系统、监测系统等设备进行测试。
洗舱作业时,应落实好安全值班人员,配备人员防护设备,妥善安排必要的防污染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值班人员应按照“船舶洗舱计划”进行有效巡查,保持对货舱液位、压力、温度位保持不间断的检查,对气体进行连续的监测,保证清洗舱室可燃气体浓度始终在爆炸极限以下。
信息来源 | 南通海事
图文 | 卢言朋 陈诚
编辑 | 陈诚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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