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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首港船舶”处理
自2022年2月15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拟在上海港首港入境并计划进行船员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称“首港船舶”)应在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前,所有在船船员应按照国家相关实施细则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首港来沪的及拟在上海港船员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将检测信息连同进出口岸审批材料一并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严格按照“应换尽换”原则,对合理换班需求予以全面保障;
非首港船舶,如隔离资源有宽裕,也可予以换班。
2、核酸检测阳性怎么办?
航行前
如发现检测阳性的,航运企业应及时联系所在国(地)相关机构安排就近治疗;
航行途中
航运企业要知道船舶按照高危人群处理方法,落实船员定期检测制度、检测呈阳性情况下的紧急隔离以及在船救治具体措施,避免在船舶上进一步扩大感染范围,降低船员带疫来华风险;
首港来沪的,应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信息,海上搜救中心应转报入境港所在区防控进行处置,相关情况同时报市港口专班办公室,必要时要报告市防控办。
靠港后
1、海关核酸检测有异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移民(边检)负责办理上下船相关手续,联系120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核酸采样后,送疾控中心检测,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
2、复核结果明确前,换班作业暂停,所有船员在船隔离,并进行核酸检测;全部阴性,如船舶必须开航,经船舶终末消毒后,接班船员接班,满足开航条件后,即可开航;
3、复核结果阴性,留院隔离排查,其他同船换班下船船员可以下船移入专用酒店集中隔离;24小时后再次采样检测,再次阴性的,可转至专用酒店集中隔离;
4、复核结果阳性,完成疑似病例传染病网络直报,转至市公卫中心进行临床诊断,如为确诊病例,完成传染病网络直报,开展救治工作。
5、同船下船船员作为密接人员,转运至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
3、“三不”措施,“非必要不接触”原则
“三不”措施
坚持非必要不登轮、不登陆、不搭靠;
确需登轮的作业人员要实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登轮作业期间要避免与船员直接接触并严格落实防护要求;
原则
按照“非必要不接触”原则安全稳妥开展作业,严禁作业人员(引航员等必须作业除外)随意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
4、换班工作规定
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不得借故拒绝船舶合理、规范的船员换班申请。
换班准备工作:
1、港口运营单位会同航运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出体责任,制定针对性作业方案,确保作业期间登录哦作业人员和船员做好有效个人防护;’
2、港口运营单位按要求严格确定相关提前作业集装箱班轮清单后,提前48小时向市港口专班办公室报备;
3、完成船员核酸采样检测;
4、海关出具入境检疫证书;
5、如船期紧张,完成上述第3、4项后,提前48小时报请专班办公室“一事一批”,同意后可在靠泊后提前作业。
经核酸检测阴性后,办理入境手续闭环转运至隔离酒店进行隔离观察;
5、换班流程
上船流程
1、航运企业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换班上船计划》(以下简称《上船计划》);
2、原则上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船员上船;
3、确保船员上船前至少14天健康状况正常,并督促船员做好个人防护;
4、提供材料:
1)《上船计划》
2)14天内行程码和健康码
3)72小时内的核算检测报告(电子版)
5、做好船员上船前的交通保障等工作
离船流程
1、航运企业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换班离船计划》(以下简称《离船计划》);
2、每天检测体温(不少于两次),并认真填写《船员船上健康记录登记表》,签字承诺属实,船长审核签字确认(船长的由大副或其他高级船员审核签字确认);
3、船舶预计抵达港口或锚地48小时前,航行时间不足48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立即向口岸监管单位报告在船船员健康信息,并提前48小时提供相关材料报海事部分;
4、提供材料:
1)《离船计划》
2)《健康记录登记表》
3)隔离房接收确认函
5、各口岸监管单位同意后,进行核酸检测;
6、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入境手续,闭环转运至隔离点后,隔离14天,解除隔离后回居住地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检测;
7、健康状况异常的,应立即暂停换班,报告所在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装卸货要求
准备材料:
1、取得海关检疫证明材料;
2、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
7、隔离点
设置船员专门隔离点,不得与本地病例集中隔离医院观察场所、港口高风险人员集中居住点灯混用;
换班高峰期,船员专用隔离点不能满足需求的,各涉外码头和航运企业所在区防控办应要落实属地责任,分别落实不少于30间船员隔离房间。
换班高峰期,经海事部门核实为首港的,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优先予以安排落实隔离房间。
8、伤病船员救助
1、无论是否为疑似或确认新冠肺炎病例,在接到伤病申请后,均需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必要时转运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就诊;
2、处置流程:
1)提出救助申请;
2)搜救中心及时掌握救助船员信息及健康状况,并向相关机构报告,确认是否存在疫情;
3)存在疫情情况的,对“四类人员”采取合理的救助处置方式;
4)伤病船员未得到及时救治而威胁健康安全的,搜救中心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处置方式:
1)不危及生命的:先完成核酸检测,后处置;
2)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的:在船实施新冠排查和采样后,立即安排120闭环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隔离并非进行救治;
3)不必下船救治的船员:采取远程健康指导;
4、救治完成后,原则上应及时返船;
5、无法返船时:
1)中国籍船员由相关部门落实不足14天集中隔离;
2)外籍船员
1)原则上应直接转运出境;
2)入境时间不足14天的,由航运企业制定转机出境方案,审批同意后转出境;
3)航班落实困难的,且下船超过14天,核酸检测阴性的,由航运公司安排合适常识休息等候转运航班;
9、核酸检测
必须实施核酸检测的人员规定:
1、国际航线船舶所有下船船员;
2、不下船船员:
a)检疫有异常的;
b)检疫异常的密切接触者;
c)船舶申请改为经营境内运输的;
d)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港口运营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承诺船员和登轮作业人员有效防护并避免不必要接触,并报市港口专班办公室备案的除外)
3、确需在国内进厂修理的国际航线船舶的来沪首港船舶的全部船员;
免责申明:本文文件来自上海海事局船员处,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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