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怪我没提醒你哦!这些违法行为会受罚!
发表于 2021-08-17 17:50
专项检查
南疆海事局自2021年8月1日开展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各项工作任务持续推进,圆满达到专项活动中期目标。
为全面落实《南疆海事局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船舶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确保活动高效有序推进,8月16日,南疆海事局组织召开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专项检查活动中期评估会,保障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运输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专项检查活动
中期评估会
会议就专项活动中期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活动开展期间的问题和难点进行了深入地交流沟通,南疆海事局领导针对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点评指导,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Q1、船舶在载运危险品时,未悬挂B旗。
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Q2、托运人未对船舶提供危险货物相关信息,导致船舶无法在装货前了解货物信息和特性。
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
Q3、超过《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定的装载区域装载货物
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Q4、载运危险品容器上未按照规定作标识
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件、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所装危险货物特性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Q5、部分危险货物积载隔离不满足要求,比如2.1、2.2类和3类货物同时载运时,不满足隔离要求。
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Q6、部分种类润滑油未进行危害性评估
法律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法律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危害性评估的。
平安是最佳的效益
南疆海事局将以本次中期评估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品船舶运输的现场检查力度,提高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船舶和船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安全和污染隐患,以确保危险化学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用实际行动解决海事监管和企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系统地推进绿色港区建设。
供稿丨赵佳玉 朱琳
编辑丨刘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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