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7月6日修订)(以下简称“20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发布实施,工作中接到很多相关问题咨询,发现有些是对规则理解的错误,为便于内河船员朋友们正确理解上述规定,避免政策理解上的“误区”,小编整理了内河船舶船员普遍比较关注的十个问题,并进行解答,以供参考。
误区 1
二类驾驶员能在三类船上任船长,一类大副能在二类船上任船长。
正确解读:不能。持有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不具有船长职务资格,不满足船长职务要求。持二类驾驶员证书能在二类船、三类船上任驾驶员或普通船员,一类大副能在二类船、三类船上任驾驶员或普通船员,但要担任船长职务,必须持有相应的船长《适任证书》。
法规依据:
“20规则”第6条第1款规定: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误区 2
二类驾驶部船员通过了一类船员晋升考试,就可以在任意总吨1000以上船舶上任职了。
正确解读:不能。持二类驾驶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晋升考试后,只能获得“总吨位3000以下及所有内河拖轮”适用限制的证书。要取消证书适用限制,还需具备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内河拖轮上不少于12个月的任职资历,并通过“船舶操纵作业”实操考试。
法规依据:
1、《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持有二类《适任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通过类别晋升考试,申请相应一类《适任证书》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总吨位3000以下内河船舶及所有内河拖轮”。
2、“20规则”第14条规定: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3、《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总吨位3000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4、《实施办法》附件11附表2《驾驶专业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备注1规定,内河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总吨位3000船舶船长或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任职资格时,其实际操作考试项目仅为“船舶操纵作业”。
误区 3
我是一名二类船长,在证书有效期内,只有12个月三类驾驶员的任职资历,也能申请重新签发二类船长证书。
正确解读:不能。三类驾驶员与二类船长相比,不仅类别低一级,而且职务也低一级。要想申请重新签发相同的证书,只能职务低一级或者类别低一级,不能两者同时都低。要重新签发二类船长证书,需要具有二类驾驶员或者三类船长任职资历。如只具有三类驾驶员资历,则最高只能申请重新签发二类驾驶员或者三类船长证书。
法规依据:
“20规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积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积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积不少于12个月。
误区 4
适任证书有效期内,不具备任何水上服务资历,就不能申请重新签发《适任证书》了。
正确解读:在证书有效期内,船员不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可以在重新参加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后,申请重新签发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法规依据:
“20规则”第17条证书第1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误区 5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我能向任一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
正确解读:《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目前还需要向原发证机构申请。但经全国统考的、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晋升签发、重新签发以及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可向任一具有相应《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
法规依据:
“20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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