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防业务小课堂——集装箱船舶载运汽车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21-04-30 14:38
近期“4·19”客滚船汽车舱火灾事故再次拉响海运安全警钟,同一天我局执法人员在集装箱开箱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起货物名为进口汽车的集装箱谎报瞒报违法案件。
为加强辖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我局举办一期线上危防业务小课堂,就辖区新出现的船载车辆运输的一些安全监管工作再次说明。
那么接下来首先讲一讲关于海事相关监管要求。
集装箱船载运汽车的相关规定
1.整车海运方式
目前,全球整车海运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滚装船运输和集装箱船运输。
2.海运车辆类型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主流车辆按动力类型可以分为燃油车辆、电动车辆和燃气车辆。燃油车辆使用的燃油分为汽油和轻质柴油:汽油的闪点一般低于10℃;而车用轻质柴油的闪点随着柴油标号的不同而不同,一般高于45℃。电动车辆绝大多数采用化学蓄电池技术驱动,其中铅酸蓄电池主要用于启动车辆发动机。
3.《国际危规》规定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车辆(包括由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蓄电池驱动的车辆)为第9类危险货物,须按照本规则提出的所有运输条件运输。
4.海事处罚
涉及谎报瞒报运输船载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危险货物等违法行为,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定,依法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相关单位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利益、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标准,对该类货物的危险性认定标准适当放宽。
下面我们再来讲一讲关于车辆可以作为普货运输的豁免情形:
豁免规则
滚装船运输车辆的豁免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特殊规定(961.1)
961.1 列入危规3166条目用滚装船运输的内外贸车辆,如果满足SP 961里第一条的要求,即车辆装载于滚装处所且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蓄电池或燃料箱(如适用)没有泄露迹象的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监管。
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豁免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特殊规定(961.2-961.5)
集装箱船舶载运车辆运输的,满足以下其一条件,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监管:
961.2 (汽油车辆)由闪点在38℃及以上的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燃料系统无任何泄漏、燃料箱中燃料含量在450L 及以下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
961.3 (汽油车辆)由闪点在38℃以下的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燃料箱为空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当燃料箱被排空且车辆因缺少燃料而不能操作时可认为是不含易燃液体。
961.4 (燃气车辆)易燃气体(液化或压缩的)驱动、燃料箱为空、箱内正压力不超过2巴、燃料截止阀或隔离阀已关闭并紧固,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961.5 (电动车辆)单独以湿蓄电池或干蓄电池或钠电池驱动的车辆,且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内贸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豁免
《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商品汽车安全运输要求的公告特殊规定》
通过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以闪点在38℃以下的易燃液体为燃料驱动的新出厂商品汽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监管:
1.车辆燃料箱中存有的燃料较少,且车内油量警示灯亮起;
2.车辆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3.车辆在集装箱内有效系固,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
敲黑板啦!!!
请拿小本本记好
洋浦辖区暂无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如果您运输的是外贸集装箱装载的汽油车,装载前务必做好车辆的电池的防短路保护措施;同时要把油箱完全排空,0存油(除非可以提供法定技术文件证明该燃油闪点在38℃以上);如果是内贸集装箱装载的汽油车,装载前务必做好车辆的电池的防短路保护措施;同时要确保油箱内仅存少许底油,车内油量警示灯已亮起。
作为海事管理机构,我们将依法开展船载危险货物检查,严厉打击谎报瞒报和漏报行为,打造安全、高效、畅通的航运物流通道。在此,我们呼吁广大货代、货主和承运人熟悉和掌握危险货物知识和相关规定,合规地向船公司和海事部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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