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船舶检查越来越严。一不小心,就容易触犯各种船舶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配员方面的问题。对于船舶安全检查涉及多个方面,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船舶配员的问答,希望能给带大家带来帮助。
1、配员不足如何认定?
除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员证书》的要求外,还包括以下情况:
1、未持有《配员证书》;
2、《配员证书》过期;
3、《配员证书》失效。
2、船员临时下船,但证书在船上,算不算配员不足?
“ 有人无证,有证无人 ” 都视为 “ 缺员 ”。
“ 有人无证 ” 属于非船员随船,涉嫌违反船舶安保方面的规定。
“ 有证无人 ” 涉嫌转借证书,执法人员可收存证书,领船员本人来领取。
3、二类船长能否担任一类大副?一类大副能否担任二类船长?
都不能。
低级不能高任,低职也不能高任。一类大副在二类船上可以任驾驶员、水手;但二类船长在一类船上只能任水手。
4、停靠在我旁边的其他船舶缺船员,恰好我的船配员有富余,我船船员能否去支援他船?
可以。
但船员的调动要由其离任船舶的船长和就任船舶的船长分别在其服务簿上进行签注,不签注属于违章行为,处罚对象是船长。
5、对于冒名顶替这个事情,在接受过闸安检的过程中分为两种情况
张某在A轮上工作,但服务簿上最后一次记录是在B轮任职(“解职”一栏为空);
张三在A轮上工作,但服务簿上最后一次记录却显示他已从A轮解职。
发现冒名顶替的:安检不合格+扣信用分+处罚船长
6、我是船长,我不知道该和我的船员签注何种“职务”,能否他持什么证书,我就签什么职务?
不能。
一艘船上只能有一个船长。其他各种高级船员(大副、大管轮等)也都只有一个,不同职务的高级船员各司其职。只有普通船员(水手、机工)可以有多个。
7、我因有急事离船,跟船长请过假了,船舶被查到却配员时,海事部门会处罚我吗?
只要船长承认你请过假,海事部门不会处罚你。但要处罚船长。
8、《配员证书》上写“连续航行作业超过10小时需增配驾驶员一名”时,海事部门如何认定我船连续航行作业时间?
查航行日志和AIS轨迹。
连续航行达到一定时间后,如果停泊4小时以上,连续航行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9、停泊期间要留多少值班船员?
一班人。
但要注意,“一班人”具体是多少人,不是船长或公司决定,要看船舶大小和船舶种类。
10、哪些人不能同时离船?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
有的公司只要求船长和轮机长不能同时离船,属对法规的误读,但可以作为内部额外的要求。
再次强调:
一艘船舶的船长和各个职务的高级船员都只能有一个。如果有两个大副,会给船舶自身带来麻烦。
友情提示:
在待闸锚地停泊的船舶,只需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即可,“配员不足”不是违章行为,不会被处罚。但如果是接受过闸安检,人不齐会导致安检不合格。
11、那如果我触犯到“配员不足”,会如何处罚?
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船长有责任的,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记分4分),情节严重还可以扣证。
注意:船长“大包大揽”承担责任也不能代替公司受罚。
12、船长没有如实在船员服务簿上进行签注如何处罚?
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证6-24个月直至吊销证书。诚信记分-20分。
13、受到处罚后,我能做些什么?
在接受调查、处罚时,当事人的权利
1.海事人员不按程序执法的,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如: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未说明来意,执法人员收存证书(证件)不出具文书(清单)。
2.海事人员不能说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处罚。
3.海事人员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处罚。
14、如果我不认同海事部门的处罚怎么办?
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
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行为进行辩解,并附上有关证据。属于大额罚款和扣证的,可要求组织听证。
收到《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处罚先正常执行。
如果觉得小二上面的这些说的太复杂了,小二就做一个简单点的补充说明:
三个字:“交材料”——告诉你将要如何处罚,还没正式作出决定时,填《陈述申辩书》;
已经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了,填《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直接找海事法院起诉。
15、那么我应该去找谁陈述申辩?又应该找谁复议?
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先看“行政处罚章”是哪一级单位;
陈述申辩直接找该单位(一般是海事处,不是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找该单位的上级单位(一般是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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