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概况
二、检查情况
2020年9月,天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海洋石油6号泊位的“XXXX”轮检查。
发现:“XXXX”轮于9月6日1200时由黄骅港开航,当天晚上2100时航行至天津港北锚地抛锚,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船舶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备注栏的特殊要求,增配三副、三管轮、1名值班水手和1名值班机工等职务船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公约依据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四、缺陷分析及处理建议
执法人员在对船舶进行询问时,该轮一直在渤海湾为钻井平台服务,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所以船舶一直按照不超4小时航行配备船员,但此航次在黄骅进行中间检验后直接驶往天津辖区南疆港,连续航行时间为9小时,从而导致船舶不满足最低配员要求,执法人员在对船舶进行违法查处的同时,要求公司和船舶在今后的航行中谨记此次教训,防止再犯。
根据近五年来现场监管经验,海油大队辖区查处较多的是“无人无证”和“小证大用”。
造成“无人无证”的因素跟辖区内船舶作业性质有关,我们辖区大都是近海供应船,长期在渤海湾作业,航程短,吨位小,故很多船舶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都有特别要求:该轮航程不超过XX小时,故减免XX船员X名。而大部分船东出于经济考虑,船员都仅满足最低配员证书的特殊要求,而当船舶有特殊任务进行长途航行时往往被船长和公司选择性遗忘;
造成“小证大用”的也跟近海供应船的特殊性有关,部分近海供应船登记为拖船,而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为海上油田平台服务的拖轮普遍总吨小于3000而主机功率远远大于3000KW,这也容易导致船舶调配人员忽略拖轮的特殊性而造成“小证大用”。
根据直属海事系统2019年行政处罚分析报告可知,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案件占比为9.57%,船舶配员相关违法行为比例较高,在全部案件中居第一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六条规定: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会给船舶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时可能造成船舶灭失、人员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等事故。希望各航运公司及船长能真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确保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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